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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问题

时间:2017-06-27 17:19点击:14次
  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现象。笔者作以下分类:
基本型。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授权型。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托型。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型。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采用“职责论”的观点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身份论”在渎职罪主体认定方面已无立足之地。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括以上四种类型。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
在认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要审查:第一,是否履行国家公务;第二,其职权的来源是否正当。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如果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审查其职权的产生有无法律法规授予,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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