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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总被控持枪抢劫130余万元案

时间:2017-02-23 17:00点击:14次
  

  【法院审理】:本所周宏律师在本案中为被控持枪抢劫巨款130余万元的谭某某辩护。辩护律师从谭某某的涉案金额及罪名两个方面辩护。尽管法院没有改变对谭某某的指控罪名,但同时确认了谭某某涉案金额应为80余万元,并认定谭某某抢劫未遂,谭某某被一审法院减轻处罚有期徒刑5年。

  谭某某被控抢劫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谭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谭某某,查阅了部分卷宗材料,依法参与了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谭某某的行为定性错误,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构成抢劫罪不能成立。

   一、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等人“另行”索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的犯罪行为无关。

  1、谭某某事前没有索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的主观故意,该索取50万元现金的意图是王某等人到“荣华山庄”后临时想到的(见2009年9月12日讯问黄洪桥笔录P8第18--19行),王某等人事前既未与谭某某商量,也未告知谭某某;

  2、谭某某既没有直接实施索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行为,也没有委托胡小春等人索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的客观行为,事后王某等人也没将50万元现金分给谭某某;

  3、谭某某是事后过了几天才知道,王某等人“另行索取”了王某某50万元现金(见2009年10月14日讯问谭某某笔录P10第18--21行;2009年11月3日讯问黄洪桥笔录P2第14--19行);

  4、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谭某某在西江月茶楼,听到王某对王某某说过“只还借条还不行”。由于当时打斗场面嘈杂而混乱,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够听到其他人的每一句话;退一步说,假设王某确实说过“只还借条还不行”,也假设被谭某某听见了这句话,也并不能就说明谭某某知道王某还要勒索王某某50万元现金。从逻辑上看,“只还借条还不行”这句话的潜台词究竟是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我们就可以理解为“只还借条还不行,还必须要赔礼道歉”。再退一步说,即使谭某某听到这句话,也猜测王某可能还要勒索王某某,也不能因为谭某某仅仅听到一句模棱两可的话,就认定他参与了50万元现金的持枪抢劫。

  5、起诉书指控“期间,王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向王某某索要86万元借条,还另行索要50万元现金”(P17)。这说明索要50万元现金的行为发生在被害人王某某被带到“荣华山庄”后,而控方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到达“荣华山庄”后立即离开,对于索要50万元现金的行为没有参与。同时,控方证据也能够证实,在王某与王某某在“荣华山庄”谈判前,没有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的提出过除索要借条外还要另行索要50万元现金的明确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谭某某参与了勒索王某某50万元现金的谋划和行动,因此谭某某与王某等人另行索取50万元现金的犯罪行为无关。同时,王某等人为谭某某向王某某索取86万元借条的行为,与王某等人利用扣押王某某的机会另行索取50万元现金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分别处理。

   二、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观上应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应看是否当场实施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并当场取得财物。

  本案被告人谭某某主要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被动同意胡小春找人帮忙索回借条;二是打电话邀约王某某到西江月茶楼结算赌账。辩护人认为,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该借条是被害人王某某组织谭某某等人到境外赌博“输掉86万元筹码”后形成,被告人谭某某仅以“所输赌资的凭证”作为其索取对象,属于事出有因,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

  第二,被告人谭某某之所以形成追回借条的想法,主要是因为胡小春主动提出,有办法将王某某他们打假牌形成的债务了结,把借条收回来。

  第三,被告人谭某某的主观目的自始至终都围绕这张在赌博过程中形成的借条,从未想过找王某某索要超出这张借条外的其他任何财物。也就是说,除了这张借条外,被告人谭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王某某财物的故意。

  因此,由于谭某某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抢劫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谭某某的行为最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清楚地表明被告人谭某某是在王某某组织其境外赌博输了86万的筹码后,向王某某出具了一张86万的借条,月息高达八分。当谭某某中断每月付息后,被王某某多次威胁绑人逼债,谭某某不得不四处躲避。后来,胡小春听说了这件事,就主动告诉谭某某说有办法将借条拿回来,谭某某遂被动同意胡小春帮忙索回借条。其后,胡小春找黄洪桥、王某等人帮忙向王某某追索借条(即谭某某所输赌资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28号】第七条二款明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依照刑法第238条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比比皆是,重庆、上海、南京、贵阳等地法院都有大量类似判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个典型案例:南京玄武区法院把暴力索取所输赌资的案件认定为抢劫,被南京中院依法改判为非法拘禁;贵阳中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并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另外,2006年重庆一中院也处理了一起暴力索回赌资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只构成非法拘禁,仅仅判处二被告人管制和拘役。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即使符合抢劫罪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其抢劫的对象仅仅是其“所输赌资”的凭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8号的规定,同样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就是说,直接抢劫所输赌资尚且不构成抢劫罪,何况抢劫的对象仅仅是“所输赌资”的凭证,更何况抢回借条后谭某某还实际支付了王某某86万元赌债。

  另外,我们注意到,公诉机关在本案荣检刑诉【2009】484号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五起通过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追收赌债的案件,均是以非法拘禁的罪名起诉,这五起非法拘禁案件中的第2、4、5起案件,在具体实施方法上与胡小春等人追收借条的情节基本相同。起诉书对于相同的行为作不同的罪名定性,令人费解。

  四、被告人谭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1、谭某某在扣押他人索回借条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采用持枪绑人索回借条是由王某等人商量、策划、组织、实施的,被告人谭某某也仅仅配合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将王某某约到“西江月”茶楼。

  需要强调的是,按谭某某的当庭陈述,谭某某被动同意胡小春索回借条,是因为胡小春声称有朋友认识王某某能够将借条收回来,谭某某被动同意胡小春索回借条时,并不知道胡小春以非法拘禁等非法的方式收回借条。所以,本案中,以绑人(即非法拘禁)方式收回借条犯意的提出者并不是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某仅仅是为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提供了一个辅助的配合,因此,我们认为谭某某在扣押他人索回借条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

  2、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某先是在王某某的邀约诱骗下,两次到境外参与赌博,输掉了200多万元人民币。其后被动同意胡小春等人代为了结债务,追回借条,但胡小春等人虽追回了借条,并没有交给谭某某,也没有了结赌债。最终,被告人谭某某在冷明权、王某某、岳村等的威逼下,不仅支付了86万元赌债给王某某,还支付了本与自己没有关系的50万元给王某某。同时,由于被告人谭某某没文化不懂法,采取了非法对非法的手段,非法扣押他人索还所输赌资凭证,而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

  由此可见,在整个事情当中,被告人谭某某不仅输掉了200多万元钱,还支付了大量的利息以及额外支付了50万元钱,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又因为采取了非法手段索债而涉嫌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庭审中公诉人也不得不承认谭某某是一个受害人。

  3、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涉嫌犯罪。

  本案中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谭某某等人到境外赌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王某某在追回被王某等人额外索取的50万元的问题上,被害人王某某不向索取该钱款的王某等人索还,反而利用与黑恶势力头目岳村的关系,与冷明权在本案中向被告人谭某某索要,其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上,谭某某就是一个被王某某、王某等人肆意欺骗、勒索、宰杀的羔羊。

  4、被告人谭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由于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具有深刻的黑社会背景,谭某某尽管怀疑王某某打假牌,但在面临王某某追债的情况下,开始根本没有想过把借条追回来,而是采取躲债的方式。其产生把借条追回来的想法,实际上是受到同样具有黑社会背景的胡小春的游说,可以说,作为一个本分的商人,没有胡小春的游说,被告人根本就不可能产生把借条追回来的想法,也就不可能有被动同意胡小春帮忙追回借条的行为。

  5、从本案结果看,“帮”谭某某追回借条仅是王某等人另行向王某某索要50万元的借口,谭某某本人也成为黑社会势力利用的工具。

  王某等人在“帮”谭某某向王某某追回借条,还另行索要了50万元后,并没有将借条交给被告人谭某某。从这个结果可以看出,王某等人所谓的“帮”谭某某追回借条并不是其目的,其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帮”谭某某追回借条来找钱,这也和胡小春的笔录相印证,即“勇勇他们就想借这个事情来找钱”(2009年9月6日讯问胡小春笔录P6第14行)。

  6、谭某某不仅没有达到免除赌债目的,反而额外支付了50万元。

  被告人谭某某之所以配合王某等人约王某某,其目的在于希望王某等人帮他追回借条豁免赌债,结果谭某某不仅没有从王某等人处拿到借条,反而全额向王某某支付了借条金额86万元,并且还额外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支付的50万元。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人谭某某最大限度的消除了犯罪后果。

  7、被告人谭某某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谭某某之所以涉嫌犯罪,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而造成。但被告人归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就如实交待自己和他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谭某某当庭对有关涉嫌抢劫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是因为指控罪名过于苛刻,本身值得商榷,并非拒不认罪。

  8、谭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2004年,由于谭某某对合川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被合川市人民政府授予“合川市返乡创业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另外,谭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川区金帝商贸有限公司是合川区的纳税大户,解决了大量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现因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公司经营处于停滞状态,许多再就业的职工面临再次失业。还有,谭某某以合川教育建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河南三门峡市一民生工程,投资数千万元,同样面临成为烂尾楼的危险,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若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较长刑期,不仅对谭某某本人的改造不利,也不利于谭某某为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谭某某与王某等人“另行”索取王某某50万元现金的犯罪行为无关,其索要所输赌资凭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虽涉嫌非法拘禁罪,但事出有因,是受黑恶势力所利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辩护人认为,在特定历史时期,刑事诉讼既要顾大局,更要讲法律、重证据,才能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对谭某某从轻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谭某某的判决,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某某准确定罪,依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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