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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重伤 法庭辩护免予处罚

时间:2017-02-23 17:03点击:29次
  

  【案情简介】2009年2月11日,徐桂鹏律师接受委托,为一起交通肇事案辩护。

  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本市鹅公岩大桥逆向行驶,将一警务车辆撞坏,车上四名民警,一人重伤,三人轻伤。赵某全责。

  徐桂鹏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核实相关证,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本案具体情况等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一审法院采纳徐桂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宣判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案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滕言平、徐桂鹏律师担任赵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照事实与法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从犯罪情节看,本案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刚好达到定罪追诉起点,结合简易程序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案可以不追究赵某刑事责任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于2009年2月3日出具的鉴定文书(渝公鉴【化】【2009】1047号)有关“检出乙醇”的结论证明本案赵某交通肇事属于酒后驾驶所造成。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于2009年2月3日和2009年2月12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渝公鉴【交法】J字【2009】0023号)、(渝公鉴【交法】J字【2009】0024号),本案赵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有关“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如果不具有其他情节则不构成犯罪,本案赵某是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下才刚刚构成犯罪,即赵某刚刚达到定罪的追诉点。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而且,本案赵某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本案可以不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二、从赵某认罪态度看,本案可依法从轻处罚。

  赵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已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于也于起诉书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有关“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案对赵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从赵某的悔罪表现看,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赵某本人工资收入并不高,赵某父母早年退休工资也很少。案发后,赵某以及年老父母倾其一身积蓄,不惜在外借债赔偿伤者,安抚受害人,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人民币:286271.33元正【大写:贰拾捌万陆仟贰佰柒拾壹元叁角叁分正】)已全部妥善解决。从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讲,本案赵某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赵某通过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的帮助教育,对自己的过失懊悔不已,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伤者将负责到底,赵某确有切实的悔罪表现并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对赵某免予处罚。

  四、从赵某本人及家庭处境看,对赵某应重在教育帮助,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赵某于1987年至1989年在部队服役,为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过贡献;从部队退役后,到重庆市歌舞团工作期间,表现很好,从未违反单位纪律。

  赵某1970年出年,现年已39岁,一旦处以实刑,根据规定,赵某将面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目前就业十分困难,若一个大龄刑满释放人员再回归社会,重新再就业将更加艰难,这将危及赵某后半生的生存。社会上多一个无业人员,国家多一份不安定因素,同时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赵某家中有年老的父母及姐、妹,但其姐、妹均定居国外,其父母亲七十多岁老人,体弱多病,全由赵某一人照顾。赵某案发后,两老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双双卧病在床,其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度日如年。望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赵某以教育帮助为主,免予刑事处罚为宜。

  五、本案追诉目的已达到,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赵某通过此次审判,对其犯罪行为认识深刻,同时以依法赔付完受害者所有费用,已消除了本案引起的社会危害。受害人已出院,上班。从赵某悔罪的结果来看,已达到了司法机关改造、教育和追诉目的,且四位受害人均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纷纷要求对赵某以教育为本,从轻处罚。结合当前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方针,为避免一个交通事故悲剧发生后,又增加一个家庭、二个年迈老人更大的不幸。建议法庭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给赵某一个孝敬父母、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赵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的客观情况,希望法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言平、徐桂鹏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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