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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时间:2017-06-29 14:21点击:27次
  1.涉案金额巨大,波击面广。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不少受害人由于迷信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是倾其所有,因而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2.欺骗性强,“伪专业”色彩浓厚。


  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投资”,往往许诺投资者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率。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使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有的以定期支付高息、红利等回报为诱饵,使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的规模。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人士披露,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六大手法: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网络传销”;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这些犯罪手法的共同特点是以宣传新型理财方式为噱头,利用受害者相关专业知识贫乏的弱点,大肆进行推销。


  3. 善于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欺骗投资者。


  某些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有境外色彩,以销售境外发达国家原始股票为诱饵,欺骗普通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囿于专业知识匮乏、信息渠道狭窄,往往难以发现实情。


  4、利用官方信誉欺骗投资者。


  在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不难发现某些地方官员的身影,他们或多或少起着所谓经济项目的“策划者”、“宣传者”、“担保者”的作用,假借公权力作为融资活动的后盾,更易使投资者丧失应有的警惕性,不惜对集资者“倾囊相授”。犯罪分子利用官方信誉的手段大致有两种:一种使编造虚构的“权力网”,吹嘘与某领导或某权力部门的特殊关系,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涉众型经济犯罪千差万别,既有制度不严造成的漏洞,也有监管不严的原因,还有投资人自身片面相信高额回报产生投资冲动的原因。细分不同的原因,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地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诱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原因还是存在一定差异。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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