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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笑“带血营销”事件:被蒙蔽的良知刺痛了谁的心!

时间:2017-02-23 17:37点击:33次
  

  背景阐述

  2016年11月的最后一天,打开微信后发现朋友圈被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给刷屏了。

  这是一篇读来让人不禁流泪的自述,饱含了一位父亲对患有白血病女儿的无限怜爱和心酸:“23日下午6点,笑笑再次病危,又进了重症监护室,病床推进重症室的时候,我附在笑笑耳边祝祷:宝贝你一定要好好的出来,眼泪忍不住刷刷的流。文芳趴在我的肩膀上哭,重症室的费用,每天上万块,她悲痛我们花不起这个钱,更悲痛我们花了这个钱也可能救不了笑笑的命……”然后这位父亲记叙了在给女儿治病过程中的遭遇和所做的努力。

  文章末尾,这位父亲用呼唤女儿的口吻写到“罗一笑,不要乱跑,你给我站住!要是你不乖乖回家,就算你是天使,就算你跑进天堂,有一天我们在天堂见了面,爸爸也不理你!”读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一定会被内心涌上来的暖流打湿眼眶,触景生情情难自禁。

  但是这种感动并没有维持多久,网上随即就出现了爆料的声音,给温情的氛围来了一个反转。

  原来,这位父亲为女儿所做的努力是在与理财公司(小铜人)合作。在精心策划、幕后推手的推波助澜下,所有有关罗一笑小朋友的文章被整合在了小铜人理财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每有人转发一次,该公司就会给罗一笑小朋友捐一元钱。这种既满足父亲为女儿筹资的愿望,又给企业搭车出名的机会,看似是相互成就的合作,却被不少网友斥责为“带血的营销”。

  随后“家底”被不断的翻出:笑笑的父亲在深圳和东莞有三套房;此人曾抛弃前妻和孩子,迷上交际花后生下笑笑,离婚时号称净身出户但房子并没有给前妻;笑笑的日均花费在5000元左右,社保基本已经报销80%以上;笑笑父亲夸大医院的治疗方案和费用,骗取人们同情和微信转发以此赚取理财公司返点。

  看到这里,原本炽热的心被浇个透心凉,随之而来的是被戏弄的感觉。

  事件分析

  原本是“人间自有真情在”的正能量事件怎么就演变成了“带血的营销”?

  首先,作为一名父亲,孩子病重,心情焦虑转而寻求救助可以理解,但你是否已经尽到了作为父亲的责任?是否有违亲情伦理,在应该担当的时候利用大家的同情将问题推给社会,甚至将爱心传递作为牟取利益的途径?

  其次,对于小铜人理财公司而言,可能你们认为这是一次绝佳的广宣机会,通过较低的成本使自己公司声名远扬。但你们这种转发一次给一块钱的做法只会使爱心人士产生被欺骗的感觉,达到的效果与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最后被人冠以“骗子公司”的恶名,真是作茧自缚。在爱心事业上报以“功利主义”的态度,心不正,行必不善。然而,这起事件最坏的影响是使人们残存的良知再一次被消费和践踏,从而使人心滑入更加冰冷的境地。

  治理之策

  一、法律层面(外在约束)

  首先,关爱白血病儿童合乎我国传统美德,是社会正能量。但是,笑笑父亲和理财公司串通起来,持功利之心,夸大事实,蓄意炒作,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行为,澄清事实。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处的“抚养”当然包含了未成年子女在生病、负伤时父母应该给予的救助。根据爆料,如笑笑爸在东莞、深圳确有三套房产以及社保报销情况属实,那么可以推定笑笑爸完全具有救助笑笑的能力,如其逃避履行义务,则可以要求其予以履行。最后,笑笑爸从网友转发中抽取的返点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所获财物于法无据,应当返还。根据民法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四个:第一,行为人(笑笑爸)获得财产利益;第二,他人利益受损:行为人将原本单纯的爱心传递商业化,利用网友的同情心从中获利,在此情形下,爱心人士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被欺骗);第三,获益行为同他人受损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四,笑笑爸的此种获益没有法律依据。

  二、伦理层面(内在约束)

  众所周知,意识决定行为,当一个人举止失德时说明他的思想已经走偏,笑笑事件正是当下社会病态的体现。经历几十载过度“唯物”的教育,已经让人心变得比物质本身还要“物质”。人们将名和利看得异常重要,甚至成为价值判断的唯一尺度,从而导致人性中最为光辉的部分——“良知”被蒙蔽。而关于“良知”,相信没有人比王阳明更有体悟。

  笔者感悟

  王阳明自龙场悟道后创立“心学”(亦名为良知学),这是一门要求人们在心上下功夫的灵动学说,要求人们“知行合一,致良知”。

  “良知”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道德感和判断力,“良知”一旦蒙尘,人的行为必定走入歧途。所谓“知行合一”即是让人们找到并遵循自己的良知,听从良知的指引去“世上练”,如人人都能“致良知”则复杂的外部世界亦会变得格外清晰,从而致胜决断、了然于心。

  回归主题,笑笑爸一开始确是出于对女儿病重的焦虑而寻求帮助,初心本是善的,然而当私欲萌生却不加以制止,反而抑善扬恶参与营销提成时这便是恶的了。人不听从良知的指引,反而故意蒙蔽它,结果就是自己煽起来的火将自己反噬:当初通过以爱之名被聚集起来的爱心人士一旦看穿其中猫腻必定会有尊严受到侮辱的感觉,从而引发“正义”的抗争,最终让良知泯灭者自食其果。同时,由于爱心被错付,再次出现相同事件时,或许之前炽热的心就将变得冷漠,这是对整个社会危害最大的毒果。

  但笑笑的事件并非个例,当今社会随处是物欲横流,戾气冲天,“良知”的光芒被普遍蒙蔽了。或许王阳明的心学正是当下的一剂治世良方,它能涤荡我们对物质过度的欲望,让良知回归本体,从而达到去浮躁,去功利,存良知,存天理的效果。假使人人都有“良知”,都按照“良知”的指引去做事,那么还有什么尔虞我诈,人心不古呢?

  行至末尾,用王阳明心学的四句箴言来结束此文,在“致良知”的路上望与君共勉:

  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

  知善知恶是良知,留善去恶是格物。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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