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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讼焉能多狡计?法律利剑怒横锋!——律师教你识破虚假诉讼版“36计”

时间:2017-02-23 17:39点击:15次
  

  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假的东西不仅仅充斥在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方面,连“打官司”都鱼龙混杂,虚假诉讼层出不穷。

  “诈讼”在民间又叫打“假官司”,标准法律用语称“虚假诉讼”。笔者发现,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交通事故、人身财产保险、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执行公正债权文书、民事仲裁、破产等案件高发领域中均频现虚假诉讼。

  今天,笔者将借用“三十六计”中的一些计谋来展示“假官司”的类型。

  虚假诉讼版"36计"

  “三十六计之无中生有”

  ——无中生有者,即由虚而实,由假而真。

  本所律师代理的几起千万级甚至上亿级的离婚析产纠纷案件中,均出现强势的一方绞尽脑汁,制造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债务纠纷,虚假合同纠纷。

  其目的就是增加其共同债务份额,降低弱势一方应分得的财产份额。其方式、手段、行为之低劣,让明眼人一看就明,一戳就穿。

  “三十六计之金蝉脱壳”

  ——金蝉非徒走,脱壳实为分身之法。

  假离婚真逃债的“假官司”也在企业破产中频频出现。

  一些老板因向银行或民间借了巨额资金,挥霍殆尽后无力归还,便通过与其配偶假离婚的方式将所剩财产全部通过调解的手段让渡给其配偶,而自己净身出户将企业进入破产,以达到逃债之目的。

  然而离婚后的破产老板其生活质量并未下降,家庭生活依然如故。

  “三十六计之反客为主”

  ——反客为主实渐进之阴谋,须乘隙、须插足,乃为主。

  近年来民间借贷盛行,最高法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可达年24%。一些不法商人瞅准这一机会,将银行低利息贷款拿到手后,转手又将银行贷款转借出去获取巨额利益。

  不仅如此,他们中有些人甚至想出计策直接侵吞银行资金。这些人将钱从A公司转到了B公司或个人,又让B公司将钱通过C公司或D公司转回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再由A公司起诉B公司还款付息,B公司无力还款进入破产,其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者损失惨重。这些不法商人由原先的债务人转身为债权人,而由于实现债权无望从而轻易逃债。

  他们在完成了资金的“漂白”后便开始购别墅,高级汽车,送子女读贵族学校,甚至将钱转移至海外,过着神仙般的生活。

  “三十六计之瞒天过海”

  ——欺天以偷渡,非君子,乃小人!

  笔者一顾问单位其排名第四的副总,利用管公章的机会偷盖公司印章为自己量身定制了一份含金量颇高的“承诺书”,离职后向原东家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称公司承诺他每年奖金20万元,四年共计80万元。

  在白纸红章下公司着了慌,律师指出公司从老总到副总均没有收到公司承诺并领取年20万奖金之事,这一虚假诉讼必然是那位打“假官司”者理屈词穷并败诉。

  “三十六计之混水摸鱼”

  ——乱中取鱼者,浊水难清,人心难善。

  A公司需向银行贷款,用其高度关联的B公司的银行存单作质押贷款成功。因该公司贷款逾期未归还,银行用担保人的存单偿债。

  既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同时又是提供担保的B公司大股东李某想出一招,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不进行债务披露,在收取股权转让款并过户完股权后,以B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由向A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偿。同时李某将A公司新股东的电话号码不提供给法院,法院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缺席判决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申请执行时李某又将新股东手机号告知法院。

  现该案新股东以虚假诉讼为由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三十六计之趁火打劫”

  ——恶随火势,劫人亦自劫。

  更奇葩的是前几年房地产火热,北上广深等地实行严格的房产限购,但这也阻挡不了投资客在那里买房置业。

  极个别区县的法官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将双方购买房屋的行为用一种偿债的方式来规避。他们支招在北上广深的卖房者和外地投资客形成一种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用法律文书加以确认,最终通过执行程序将房屋顺利过户到买房者名下。

  其行为不仅败坏了法院名声,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破坏了上述地区房地产调控。当然,那几名法官也走进了牢狱大门。

  “三十六计之苦肉计”

  ——自食其果,内外煎熬。

  一次笔者的车在自家车库倒车时因擦挂致轮胎受损,电话咨询保险顾问及4S店员工,他们均告诉笔者轮胎不在保险范围,支招再重新撞一下墙,这样因车体受损累及车轮胎,便可得到赔偿,若保险公司拒赔则起诉至法院,并称很多人都在保险赔偿诉讼中得到赔偿。

  然而笔者一朋友几年前曾经在保险顾问支招下将受损奔驰车进行二次人为破坏,诉讼时被识破,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八万多元的损失赔偿,演变为车辆全部报损由其自行承担的悲剧。

  法律亮剑

  “假官司”林林总总,花样翻新,数不胜数。完全可以用完整的“三十六计”形象生动的演绎一幕幕“大剧”。

  “假官司”和假药品、假食品等一样成为社会公害,为此,法律必须亮剑。

  最高法严厉指出:“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最高法同时提醒极少数贪赃枉法的法官、不良律师、虚假诉讼参与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仲裁机构等守住法律的底线。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在原《刑法》第307条规定中增加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高利转贷罪、徇私枉法罪等罪有牵连,极有可能被数罪并罚,具有极高的犯罪成本。

  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对打“假官司”已亮起红灯、筑起篱墙。本着法律红线不触碰,法律底线不逾越的生存法则,奉劝侥幸想通过打“假官司”敛财的人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切莫玩火,因玩火者必自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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