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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判缓刑案

时间:2017-02-24 16:04点击:21次
  

  【经办案例】: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王虹入律师在本案中为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陈某担任辩护人。辩护律师从涉案金额、从轻情节等方面为陈某进行了罪轻辩护,最终,辩护人关于陈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应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陈某获轻判有期徒刑两年并依法适用缓刑。

陈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陈涛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法庭查清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当庭认罪,理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是供认不讳的,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涉嫌受贿犯罪的金额相对较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得款项仅为7万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和相关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这与其它类型的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

  三、被告人已经全部退出了其收受的赃款。

  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主动要求退赃,并且也实际退回了其收受的7万元赃款,被告人能主动退赃的,依法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陈涛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定减轻处罚。

  被告人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来时没有犯法乱纪,该次犯罪仅仅是一时贪念造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且积极退赃、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本着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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