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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控盗窃罪案

时间:2017-02-24 16:27点击:13次
  

  【经办案例】:张某被控盗窃罪案

  【办理结果】:客观的说,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办理本案的难点在于让张某早日恢复自由,在庭审后能够被判缓刑。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情就是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通过与公安办案人员的艰难沟通,公安机关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随后,我们又在退赔款项的环节通过与被害方的交流,让被害方出具了要求对张某宽大处理的请求,加上张某是未成年人,在这样一个有利态势下,在庭审结束后,张某顺利获得缓刑判决。

张某被控盗窃罪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渝碚检刑诉(2009)48号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张某,本应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内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既为她的犯罪感到愤慨、惋惜,更为她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她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她的惩罚,也是对她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张某1991年6月出生,2008年8月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有悔罪表现。

  1、从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张某开始实施盗窃行为的起因仅仅是因与唐某发生矛盾,为了出气才开始实施盗窃,并且前几次实施盗窃时也表现得相当节制,并非为了盗窃而盗窃,其主观恶性显然是很小的。

  2、被告人张某共计实施了四起盗窃,公诉机关计算的四次累计盗窃金额为7900元,其中二次盗窃数额较小,一次盗窃100元、一次盗窃700元,盗窃所得财物,也都是用于乘车、通讯、上网等,没有做其它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平时表现尚可。

  4、案发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张某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错误,并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唐某及刘某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且表示愿意归还所盗窃的款项,这些说明了张某本人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其悔罪态度真诚。

  5、张某归案后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积极如实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其认罪发自内心,其悔罪态度诚恳。并且已经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当庭也表示了深刻的悔恨,表明经过侦查、检察、看守所、审判等司法人员的帮助,她已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并已立志悔过自新。“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处理。让其看到未来的美好希望,彻底重新做人。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应当处以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适用缓刑尽量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仅十七周岁,属未成年人,系初次犯罪,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平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得知女儿犯罪后后悔万分,充分地表达了以后对被告人张某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决心。基于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同时具备“应当宣告缓刑”的三种情形,因此,在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为使被告人张某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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