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常见罪名 > 食品卫生罪 > 

食品卫生罪注意事项

时间:2017-03-01 11:12点击:17次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案件,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认定问题。由于刑法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对此认识与理解存在分歧。为统一执法,便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认定和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行为,这次《解释》对这一问题的鉴定与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既不能仅凭其口供,更不能主观臆断,轻易作出结论,而应提请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证明该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即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并应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问题。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应适用本罪第二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
(三)“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这里的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他人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对多人身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按《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实践中,如果犯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后,导致他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均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视情节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以罚当其罪。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律顾问专家,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热线:18623096666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