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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7-03-01 11:13点击:22次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另一个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第三档量刑幅度的情形。《解释》第5条至第7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解释》第5条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与《解释》第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解释》第6条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与《解释》第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第(五)项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情形,主要考虑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种类繁多,毒害性相差非常大,一般来说,非食品原料的毒害性越强,或者使用的剂量越高,生产出的食品的毒害性就越强,给食用者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对此类行为有必要予以严惩。第(六)项是兜底条款。 

    《解释》第7条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除援引《解释》第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外,还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数额标准设置为五十万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档法定刑的数额标准保持一致,同样是为了保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罪名适用上的平衡协调。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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