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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卓VS航空港案

时间:2017-03-02 16:31点击:12次
  

案情简介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接了合川工业园区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2010年9月27日,重庆勇卓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勇卓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航空港重庆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供应钢材一事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了供应钢材的有关事宜,其中付款方式双方明确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勇卓公司)为甲方(注:即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另外,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勇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2011年5月6日,经勇卓公司与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所属合川工业园区风力发电机项目部对账,确认自2010年10月29日到2011年4月26日止,勇卓公司累计向航空港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1403.314吨,总金额7402920.92元。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勇卓公司经多次向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催收货款无效后,委托本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同意向勇卓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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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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