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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传销“老总”发展下线69人 二审获刑三年

时间:2017-03-09 09:37点击:12次
  

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年来发展下线69人,层级超过三级。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晓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贾晓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贾晓萍以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为据点,以投资“连锁经营”、“资本运作”、“和谐商务理财”等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经营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形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施行“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层级管理,在运营中要求每人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或有不等数额)的入会费用获得加入组织资格,并以获取提成和返利为诱惑,诱骗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从而提升自己的层级获得更多的非法收益。贾晓萍成为该组织的“老总”级别人员后,通过参加或举办传销组织宣讲会、经理复制会等活动对尚未成为“老总”级别的人员进行鼓吹、宣讲,有目的、有组织的诱骗他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贾晓萍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有贾瑞芳等3人,贾瑞芳等人又分别发展了数量不等的下线人员。

经调查,贾晓萍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共涉及69人,层级超过三级。2014年6月5日,贾晓萍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晓萍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和谐商务理财”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贾晓萍虽主动到案,但因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愿交代其他人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晓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后,贾晓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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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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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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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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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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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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