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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诈骗罪, 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缓刑

时间:2017-03-22 13:44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2009420105陈某出资并用他人身份注册,在福州市、济南市作为办公地点,先后召集陈某、何某、郑某等人先采取免费推荐所谓的涨停股后,鼓吹有巨额资金拉升股票,有高额回报为诱饵,蛊惑股民入会骗取55位股民钱财,陈某获利0.76万元左右。2011731,陈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9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嫌犯有立功情节,陈某系初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经过与江北区检察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陈某系初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陈某协助办案人员,且已经积抓捕两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江北区检察院在量刑意见书中减轻对陈某的量刑,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积极应对庭审,最终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00033”刑事判决书,判决对陈某免于刑事处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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