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经典案例 > 毒品犯罪 > 

张某贩卖毒品罪,敬业律师获客户赞赏

时间:2017-03-22 15:19点击:27次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路×号×单元租赁房内以900元价格贩卖给唐某某一包冰毒、2颗麻古。同日21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赁房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李某某一包冰毒、10颗麻古。李某某持上述毒品离开时未付款,罗某某在房内等待被告人张某某进货后再购毒品,后罗某某因故离开。唐某某、李某某离开被告张某某的租赁房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唐某某身上搜出一包冰毒净重2.9克,2颗麻古净重0.19克;从李某某身上搜出一包冰毒净重0.8克,10颗麻古净重0.9克。同年7月24日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路×号楼梯间将准备外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搜出100颗麻古,净重9.2克,两包冰毒,净重1.9克。然后,公安民警又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租赁房内搜出毒资1580元和107颗麻古,净重9.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所有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辩护策略

    该案经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并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其与家属在多方询问与了解后,决定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案件律师为其处理二审上诉案件。

    合纵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经对案卷材料仔细深入研究,并多次与被告人张某某、公诉机关以及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等沟通后,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一审中仅对“麻古”进行成份鉴定,并未对其进行含量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将“麻古”数量认定为“冰毒”数量,最终导致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直接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同时尚存在“以贩养吸”、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动机为支撑家用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办案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律师专业、严谨的办案态度,以及细心细致的服务收获了委托人及其亲属的赞誉。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