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综合刑事 > 亲办案例 > 

聂甲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合纵律师及时分析及会见并提交充分的代理思路

时间:2017-03-22 16:21点击:57次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2日,聂甲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6月25日上午,聂甲某和聂乙某(已判刑)等人在惠东县平海碧甲电厂五号宿舍楼门前与翁某某、余某某等人因劳资纠纷发生冲突。被害人欧阳某某从宿舍楼上闻声下来,被聂甲某、聂乙某误认为是为翁某某等人帮忙的,于是聂甲某持一支水烟筒,聂乙某持一把锄头,将被害人欧阳某某打倒在地,其中聂乙某用锄头击中欧阳某某头部,后聂甲某、聂乙某逃离现场。欧阳某某经送医院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带较锐利边缘的物体作用于头部致左颞额顶部急性混合性血肿左颞叶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聂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辩护策略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聂甲某近亲属委托,指派金贵仁担任聂甲某二审阶段的代理人,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多方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

 辩护人认为聂甲某仅仅是在双方发生争吵时积极劝架,在双方发生打假过程中,他只是站在房间门口观望,但是,他并未参与打架。

一、判决聂甲某故意伤害罪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一审法院承认“没有证据证明聂甲某持有工具打伤过被害人”,故聂甲某没有积极参与打架并不是起次要作用。

2、主观上,聂甲某并没有故意伤害死者的故意;客观上,聂甲某没有伤害过被害人,也没有参与打架伤害他人。

二、一审法院认定聂甲某积极参与了打斗过程并非起次要作用,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入刑十一年,明显过重:

1、欧阳某某之死与聂甲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相应的赔偿并对加害人进行了谅解。

3、受害者一方也存在相应过错。

4、同案犯聂乙某主动攻击死者是误认为他是对方帮忙打斗的,有一定的正当防卫性。

辩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本案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立即前往关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征求了他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和辩解,向当事人讲解了一审判决的依据和有问题的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由于上诉审是书面审理,未能充分尊重上诉人的辩护意见,被维持原判。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