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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副县长受贿190万 仨子女用假身份吃7年空饷

时间:2017-03-24 10:23点击:25次
  

山东定陶县政法委原书记、定陶县原副县长、定陶县原政协副主席、东明县原政协党组成员卢庆林,借帮企业承揽工程、开发土地受贿190万;不仅如此,他还利用职权通过他人给仨子女办假身份证、伪造人事档案,进而安排3人进了3家单位的“事业编”,3人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7年吃空饷共计28.7万元。

深读记者今日获悉,山东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卢庆林构成诈骗罪有误,认定其帮子女吃空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对此项判决作出改判。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案情

被举报为两公司谋利

贪官落马交代帮子女吃空饷

深读记者了解到,现年63岁的卢庆林是山东省东明县人,大专文化,曾任职定陶县委政法委书记、定陶县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深读记者了解,卢庆林落马缘于举报。

2013年7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东明县政协副主席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政府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鹿某巨额贿赂,为两人谋取利益。此后,卢庆林归案。

记者从卢庆林的判决书中看到,山东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指控卢庆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卢庆林的罪名是受贿罪和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卢庆林构成受贿罪。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兼任定陶县北苑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提供帮助,向秦某索要30万元;他还于2008年1月至4月,为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在土地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及将土地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帮助,并两次截留该公司160万元,合计受贿金额190万元。 

法院认定卢庆林的第二个罪名是诈骗罪。法院查明,卢庆林在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采取伪造子女人事档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卢某、卢某甲、卢某乙的名义骗领国家工资款28.7万元。

2013年8月24日,卢庆林在被羁押期间,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子女档案材料,为三人分别安排工作的事实经过。

一审判决

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

判9年罚60万

一审法院认为,卢庆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定陶县政协副主席联系定陶县供电局并参与该局评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中,向秦某索要30万元。

卢庆林利用其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及定陶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的影响力,对时任定陶县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李某施加影响,安排李某过问鹿某所在的银鹿公司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事宜。为此,卢庆林从中截留160万元,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以上款合计190万元。

检方指控卢庆林截留175万元中的15万元构成受贿不当,予以更正。

法院认定,卢庆林通过伪造子女档案,骗取东明县有关领导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骗领工资款28.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该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予以更正。

卢庆林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对卢庆林所犯诈骗罪行可从轻处罚。卢庆林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庆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当,不予采信。

据此,菏泽市定陶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卢庆林受贿犯罪所得款190万元、诈骗所得款28.7万元,共计2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

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改判7年罚金75万

一审宣判后,卢庆林以其不构成受贿罪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庆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要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卢庆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卢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卢庆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卢庆林的亲属代为退出大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卢庆林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卢庆林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即卢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卢庆林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卢庆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揭秘

帮人办事收百万好处

事未成退70万扣下30万

法院查明,在得知定陶县供电局申请建设培训中心及家属楼后,卢庆林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秦某。同时承诺能帮秦某联系到定陶县供电局的领导,帮秦某承揽这项工程。

卢庆林提出,事成后要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后在卢庆林的协调下,双方未经法定程序,定陶县供电局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购买秦某公司所有的北苑小区二期土地,由定陶县供电局自主开发建设,秦某还可以收取2.8%的管理费,卢庆林按利润总额的20%索要”中介费”110万元。

2004年4月,卢庆林收受秦某给的现金100万元。秦某又为卢庆林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由于此事未办成,卢庆林先后分两次退给秦某现金70万元,下剩30万元据为己有。

秦某在证言中称,在2003年五六月,他的公司和定陶县政府签订了北苑小区二期用地协议后,卢庆林找他说,定陶县供电局想建培训中心和家属院,并且已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县政府也口头同意征地。

卢庆林和秦某说,他和供电局邓局长关系很好,“我把这个项目给你争取过来,建到你公司的北苑小区二期的土地上,这样建设工程就不用走公开招标手续了,你公司来建设,两全其美,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

秦某说,他公司当时正因为资金困难发愁,如果承建供电局的工程,正好可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困难,“于是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卢庆林说合作的事已经帮我谈好了。他先和我算了下项目的利润,他让我给他一百多万。我想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司还赚一部分利润,就答应了。”

秦某说,谁知定陶供电局研究这个事时,不同意由他的公司承建,反而要求他把土地转让给供电局,供电局以6万元/亩的价格购买,然后自己组织招标建设。秦某提出以10万元/亩的价格转让,供电局没有同意。后来秦某提出只承建供电局的职工宿舍楼仍被拒绝。

此后,经卢庆林从中协调,土地价格涨到每亩9万元,供电局还同意给秦某2.8%的管理费。但卢庆林提出,他要20%的股份,并要提前支付给他现金。两人计算这个工程有约600万的利润,20%就是120万元。秦某说这是毛利,就给卢庆林100万元。卢庆林说折中一下,110万元就定了。

秦某说,他借钱分3次付给了卢庆林100万后,才于2004年5月和定陶县供电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但签订协议不久,国家对出让土地政策作了调整,所有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才能出让。如果按最低的基准地价拿地,他也必须以每亩13.8万元的价格拿到手,所以他就和供电局协商追加工程预算,但当时局长邓某已调离,供电局没法追加工程预算。于是合同就没有履行。

秦某想把给卢庆林的100万元要过来,凑够130万元退还供电局支付的定金。多次催要后,卢庆林一次退了现金30万元;一次给了他38万元,后来就没再给他,他打10万元的借条也没给他。

秦某说,卢庆林曾分管城建,他在城建领域非常有影响力,如果不是卢庆林,他也不知道供电局要盖办公楼和家属楼,是卢庆林帮忙才办的这件事,他想着事成后给卢庆林辛苦费,“没想到他要这么多”。

两头欺瞒吃回扣

事未成独吞160万

深读记者了解到,除了向请托办事的老板要钱外,卢庆林还两头吃。

鹿某是银鹿公司的老板,鹿某在证言中称,2007年12月,卢庆林以北京易利丰行投资公司的名义和银鹿公司签订了购买其旧厂区搞房地产开发的协议。协议约定,他负责给北京易利丰行办理土地过户等一切手续,因为当时这块土地还有24亩没有办理土地证。

为了这个事,鹿某多次找县领导协调,但一直没有办下来。卢庆林说他负责找县领导协调。鹿某说,卢庆林是老县长,又是他的老领导,又分管过城建,在定陶县城市建设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个事他能办成。当时卢庆林跟鹿某说,“事成之后,不能让我白操心,得给我点好处。”

鹿某说到时候肯定不会让他白操心,肯定会给他好处费。后来他分两次给了卢庆林160万元。

证人秦某称,因为卢庆林在定陶分管城建工作,他就想利用卢庆林的人脉帮他找块地开发。他的公司于2007年九十月在菏泽南华大酒店租房作为办公地点,卢庆林常住那里。

2007年10月,卢庆林对秦某说银鹿公司那块地很好,该公司董事长鹿某也想开发。秦某感觉这块地适合开发,就委托卢庆林具体去谈。秦某公司和卢庆林订有协议,卢庆林负责项目土地征用、合同订立及前期运作,促使项目如期顺利进行,公司给卢庆林20%的干股。

秦某说,他的公司分3次转给银鹿公司460万元,但之后没有任何收益,不但损失巨大,而且公司因历经仲裁、民事诉讼影响了发展,到现在还有210万元没有归还。

秦某说,后来他听鹿某说才知道卢庆林在他的公司转给银鹿公司的钱中,扣下了160万元。

秦某告诉鹿某,项目是他投资的,根本不是易利丰行投资的,并将鹿某收款后写的460万元的收条让鹿某看,这时鹿某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鹿某告诉秦某,他只拿到285万元,剩下175万元钱收条写了,但钱没有收到。

据卢庆林供述,他之前跟鹿某谈好,事成后鹿某按20%给他回扣200万元。他和鹿某商量好,这200万元钱直接从秦某付给鹿某的款中扣除。后来秦某通过他分三次转给鹿某460万元,我从中把钱扣下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个事没弄成,秦某就找鹿某要钱,鹿某说他只收到285万。秦某就找他问这个事,“我没承认我从中得了175万元。当时我告诉秦某,这460万元我全转给了鹿某。”

给仨子女办假身份、假档案

未工作7年吃空饷28.7万

据深读记者了解,法院查明,2003年,卢庆林在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3个子女的人事档案、通过他人办理子女的假身份证,通过东明县县委领导、东明县卫生局局长等,分别将三个子女调入东明县农业局等几个部门工作,并在其子女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份至2013年8月份,卢庆林以子女的名义骗领国家工资款28.7万余元。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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