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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低保认定有新规 支出型贫困可申请

时间:2017-03-31 10:47点击:33次
  

3月30日,来自重庆市民政局消息,我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修订办法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根据估算,届时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减少4000人左右。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目的,一是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变原认定办法部分内容明显滞后问题;二是落实国务院去年出台的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和我市新修订的城乡低保条例对低保对象认定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

据悉,新修订《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家庭成员

已婚子女符合条件也可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按照修订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修订后,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将“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

工资收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明确应扣除项目新增“必要的就业成本”。办法规定: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核算基数。根据统计口径变化,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

新增不计算收入的情形。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1、属特困供养人员;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新增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家庭财产

拥有普通两轮摩托车可申请低保

明确储蓄性保险超过低保标准12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不能获得低保。普通两轮摩托车不纳入机动车辆范围。取消了“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消费支出

水电费话费超标不能吃低保

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不能获得低保。

取消了实际操作中不好判定的情形,如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

修订办法也明确提出,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也不能获得低保。

明确支出型贫困

因病致贫家庭可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据估算,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减少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新闻链接

我市设立区县扶贫医疗基金 困难群众医保外费用可报销

来自重庆市民政局消息,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2016年10月18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办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据悉,政策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三无、五保、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基金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3000—1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25%,其它救助对象20%;10000-3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30%,其它救助对象25%;30000-5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35%,其它救助对象30%;50000及以上的,重点救助对象40%,其它救助对象35%。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筹资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对象人数,按照人均100元左右设立。首次注入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按照1:2的比例进行筹集。其中:区县(自治县)通过统筹市级扶贫、救助等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筹集;市级资金按照各区县(自治县)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数,分线补助到区县(自治县)统一注入基金。以后年度,每年由区县(自治县)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也可在市级扶贫、救助等结余资金中补充基金池,还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如社会捐赠资金等,保持基金的总体规模。

截止目前,全市共救助9021人,基金支出1636.41万元,次均救助1814元。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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