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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诉运输毒品罪,合纵律师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06 15:58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201010162050分许,被告人陈某携带甲基苯丙胺148克,在重庆北火车站准备乘坐K1064次旅客列车前往天津,在该站候车室三品检查处被民警当场抓获。根据陈某的交代并在其协助下,同日2240分许,民警在重庆北火车站附近的北站宾馆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8.1克。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父亲不知所措,一想到儿子年纪轻轻,就涉嫌触犯刑法,随时面临牢狱之灾就老泪纵横,令人深表同情。在陈某的父亲来所咨询时,合纵律师不仅给予其法律方面的专业建议,也从人文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安慰,陈某的父亲当即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儿子进行有效辩护。在接受委托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叶栋强、穆川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对于公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从证据显示为了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或预订、改签火车票非以毒品为行为对象,只是运输毒品行为的预备行为;2、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仅处于运输毒品的预备状态;3、被告人被抓获前持有毒品的行为状态,符合持有毒品罪的全部犯罪构成;4、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2、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3、情节轻、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小;4、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合纵律师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基础,进行了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系初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被告人可以获得轻判,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另一方面还需依赖于承办律师在各个阶段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院进行了法律意见的交流;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有理有据,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被告得到从轻处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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