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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诉投机倒把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2 15:03点击:11次
  

案情简介

    李某某是陕西省咸阳市,原系榆林市天源财经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551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同年624日被依法逮捕。其后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72月,宋某在元榆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了陕西中达财经信息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经营范围为:财经信息培训、期货资讯、委托代理、信息投资,同时在榆林饭店南五楼租房无间为办公室地址,随后未经国家机关审批在榆林市内发展客户非法进行代理期货交易。

    1997520日又在原榆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变更公司管理名称为:榆林市天源财经信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出任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未变更,继续未经国家机关审批在榆林市内发展客户非法进行代理期货交易。期间,原榆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该公司非法进行期货代理交易后,分别于1997618日、1997922日责令停止违法,但被告人李某某仍继续非法经营,截止199710月间,造成黄某、马某等27名客户的保证金1274680元无法追回。

辩护策略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案件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徐律师承办此案。徐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鲁主任及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榆林天源公司的经营没有违反工商管理法规2、榆林天源公司代理客户通过深圳天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工商管理法规;3、李某某没有投机倒把行为,榆林天源公司或李某某均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4、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不应该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二万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发生在199710月份之前,当时国家对期货管理比较混乱,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榆林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的部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产生亏损而被认定是李某某涉嫌诈骗,侦察机关也是以涉嫌诈骗对李某某采取了羁押措施。徐律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询了本案涉及期货经纪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利用现有的证据对榆林天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统计,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经办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并基于此出局了《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法律分析及需进行的工作》,改文件由委托人在榆林聘请的律师交由侦查及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为此组织了由公安机、检察、律师共同参与的论证会,论证结果是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而后,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由于本案涉及的被害人较多,公安机关不愿承担责任,在没有不从材料的情况下,又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不愿承担责任,经过几方协商妥协,最后决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海宁及其亲属也接受妥协方案。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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