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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时间:2017-04-13 11:02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蒋某某系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柳堆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8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蒋某某伙同杨某某、欧某某、戚某于2006718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四路6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盗割价值人民币1469元的通信电缆36米,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

2006813日凌晨3时许,上述四人又在上述地点盗割价值人民币2180元的通信电缆25米,获赃款1040元。

2006824日凌晨3时许,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伙同戚某在上述地点盗割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通信电缆13米,销售后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合纵律师事务所为蒋某某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吴律师承办此案。吴焰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研究后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对本案的性质及证据无异议2、被告蒋某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从犯性质;4、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竭力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助其走上正途,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有期徒刑二年。

办案心得

    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已判处有期徒刑。虽然蒋某系未成年人,但法院并未一味的判处缓刑。因此,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时,不能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判处缓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绝对适用缓刑原则。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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