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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夜巡入户盗窃多次,合纵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4 10:53点击:12次
  

案情简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渝北检刑诉[2009]558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某高档小区当保安。200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时翻窗入室,盗窃了该小区8栋1单位2-2被害人向某家客厅电视柜里的现金2000元。2009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值夜班时,翻阳台入室,盗窃了该小区15栋1单元1-1被害人彭某某家客厅茶几上的现金1000元。2009年6月14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值班时翻越小区6栋顶楼、准备再翻越11-1楼到10-1罗某家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罗某发现,报警后被捉获,盗窃未遂。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慕名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的汪志国、冷律师为刘某某辩护。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向刘某某的家属询问了有关案情,随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因刘某某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安机关以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由未予批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审查了本案的有关诉讼文书,查阅了全部案卷资料, 并就案件情况多次提交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全所会议讨论,形成了以罪轻辩护为主的辩护策略,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指控刘某某于2009年6月14日盗窃未遂的问题

    被告人刘某某虽在讯问笔录中说过2009年6月14日准备到10-1偷东西,但对于该次盗窃未遂的主观方面仅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应得到认定。而事主罗良香的证词证明当时被告人刘某某只是在11-1阳台的栏杆上,在看到事主后,被告人还询问事主是否可以从栏杆上跳到10-1去。由此可以看出,从事主罗良香的证词也不能推断出刘某某有盗窃的故意。还有,被告人刘某某当时公开要求到罗良香家里的事实也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因此,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2009年6月14日的行为是盗窃未遂依据不足不应认定。

、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刘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不大。被告人之所以盗窃财物,是因为见受害人家中无人而临时起意而为,且仅仅盗窃了少量现金,用以解决生活困难的问题,对受害人家中的其他财物也一律没有染指。从本案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在被带到派出所后,虽然警察没有发现他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他本人对警察的畏惧、对法律威严的恐惧,便将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和盘托出。他的行为比起那些胆大妄为的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较小。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另外,由于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从询问两名受害人的情况看,如果不是被告人刘某某的交代,两名受害人甚至连家里的财物被盗都没有注意到,由此可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

    再次,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是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主动坦白,才使两名受害人意识到财物被盗,从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出发,也应当鼓励刘某某这种主动坦白的行为,对其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使被告人刘某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被告刘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且盗窃金额也达到了重庆地区“数额较大”的起点,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了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提出了刘某某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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