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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参与盗电缆,合纵律师为其辩护免坐牢

时间:2017-04-14 11:12点击:10次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张某、刘某、“棒棒糖”等人共谋盗窃通信电缆后,携带锯片等作案工具,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凉水井川东化工厂公路边,在堡坎上共同盗走重庆市电信公司南坪分公司架设的电缆杆上的通信电缆线56.6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8元)。盗后销赃810元,赵某某分得130元挥霍。

辩护策略

    赵某某被捉获后,其家人慕名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汪志国杨俊峰。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投入工作中,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随后,承办律师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果。

    随后,在承办律师的要求下,公安机关迅速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又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对案件的看法。同时,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全面掌握,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多次讨论,形成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只是由于年龄太小,不太懂事,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赵某某本身家境比较殷实,也不缺钱用,但在“朋友”的邀约下,出于“帮助” “朋友”的目的参与盗窃,完全没有去考虑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当然,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但是,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对年轻人的教育、管理和引导不够,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几个人结伙在一起作案胆气比较大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被告人虽然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只是侵害了财产权,且数额不大,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后果。

另外,在我们会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过程中,赵某某表示愿意全部退还赃款,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三、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从客观上讲,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犯罪的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1)主动提出实施盗窃的人是刘松,赵某某在此前并无实施盗窃的想法。

2)赵某某没有参与犯罪预备,作案工具等的准备赵某某都没有参与。

3)赵某某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而仅仅负责放哨。

4)赵某某没有参与销赃。

5)赵某某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第一次盗窃后分赃过程中,赵某某主动提出不要赃款;第二次盗窃后赵某某分得赃款80元,赵某某随即将其中50元分给了陈锐,实际分得仅仅30元。

因此,我们认为,赵某某在共同盗窃中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综上所述,尽管赵某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综合各方面的情节,尚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建议对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赵某某一案盗窃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我们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赵某某,审阅了案卷材料,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开庭前拟订了详细的辩护思路,在开庭中拒理力争,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最后法院对赵某某单处罚金,赵某某得以早日重获自由,免于牢狱之苦。此案辩护工作非常成功,获得了委托人及被告人的高度评价。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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