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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虹桥世纪大案,合纵律师辩护洗冤

时间:2017-04-17 10:24点击:21次
  

案情简介

张某,男,重庆市綦江县人,原系中共綦江县委书记。1994年时任綦江书记的张某在主持召开95-97年城市重点工程现场办公会时提出修建綦江虹桥,并确定于19956月底前竣工。1996619日綦江县在綦河上举办龙舟赛时桥梁发生强烈异响,相关部门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当日下午张某在听取林某、贺某关于桥梁“可以使用”的表态后决定继续上人通行。张某虽要求找设计、施工方进行查看,但事后并未督导落实。199914日虹桥整体垮塌,造成死亡40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28万元。此外,经查,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住宅公司在银河大厦、华银大厦建设和转让中实行优惠政策,违规减免国家税收160万元,收受住宅公司提供的购房款10万元和价值24.2万元的商铺。经公诉机关起诉,张某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辩护策略

案发后,张某家属出于对合纵律所办案经验和刑辩能力的认可,前来委托合纵所主任鲁磊为其担任辩护律师。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鲁磊律师、李律师承办此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追索和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检察院认定张某受贿34.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10万元购房款从购买主体、案件事实、证据关联性、客观性等方面进行辩护。关于价值24.2万元的商铺,从事实与证据角度,证明检察院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检察院指控的玩忽职守罪不成立。从虹桥建设系集体决策而非张个人决定的角度进行辩护。张对虹桥进度的表述不能构成其对桥梁工期不切实际的强制要求。事实上张某对于桥梁的质量在其宏观管理的角度是进行了履职,不能对其进行事无巨细的苛刻要求。

3虹桥垮塌是一个多因一果的事件。张某在该事件中负有领导过错,但也履行了行政长官的职责。案中许多事情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如桥梁异响不影响正常使用、林某、贺某弄虚作假、谎报情况等。在桥梁异响发生后张某做出的对桥梁检查、整改要求,林某并未实际履行,从而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对于张某,不能将集体决策的错误、林某等的错误都算给张某,张只能在其认识和接受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判断,不能对其进行不切实际的要求,其行为已经尽到了职责。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无罪辩护,要求审判不能因惨案的发生便不顾事实、不依证据、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但由于张某作为綦江行政长官,其在案中的地位和性质过于特殊,最终张某仍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办案心得

  该案作为划时代的大案,当事人对合纵律师的选择本身就说明合纵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品质值得信赖。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合纵律师尽心尽力查阅了同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同当事人进行会见,从很多方面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但由于该案件的影响过大,张某作为綦江的行政长官,事故发生后无论其真正的过错大小,都难辞其咎,正是受这种潜在因素的影响,张某最终被判无期徒刑,但委托人对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办案能力给予了充分认可。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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