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经典案例 > 职务犯罪 > 

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撤回案件

时间:2017-04-17 10:53点击:38次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称:2013822日,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鄢某报案称公司于20137月发现供应部原采购员袁某将公司应支付给璧山某公司的50煤炭款的付款单私自修改为支付给吴某的私人账户后将钱取走。2013828日袁某自动到江津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袁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金贵仁张宰宇律师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涉案款50万元所有权不是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财物:嫌疑人袁某受璧山某公司之托告诉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财务室,将涉案款项50万元变更为运输费支付给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合同法上,其实就是债权的转让,重庆某汽车公司成为债权人。自重庆某水泥公司财务室收到重庆某汽车公司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后,重庆某水泥公司不再对涉案款项50万拥有所有权;

2、嫌疑人袁某因为有刚出生的小孩,自己心脏需要手术,父亲精神分裂症复发,急需用钱而不能借到钱才以重庆某水泥公司、璧山某公司以及重庆某运输公司的财务管理漏洞来借用50万元救急,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安机关发现后未立案前已经归还给璧山某公司;

3、嫌疑人袁某将煤炭款修改为运输费是应璧山某公司的要求进行传话;嫌疑人袁某手中的空白委托书是璧山某公司给予的,本身就意味着袁某是经授权拿到的空白收款委托书,此过程中嫌疑人没有违法行为,只是钻了重庆某水泥公司和璧山某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修改《付款申请单》是应重庆某水泥公司财务室的要求而修改,若财务室不要求修改,显然财务室不会同意转账支付涉案款50万元,因此,《付款申请书》不是嫌疑人袁某悄悄私自涂改。

4、嫌疑人袁某不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嫌疑人袁某不涉嫌挪用资金、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6、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纠纷;

7、即使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也没有造成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辩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撤回案件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分析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并向江津区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最终江津区公安局撤回案件,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