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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9 11:41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王某系重庆市长寿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63日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79日被执行逮捕。后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20051125日,被告人王某与任某、陈某、江某、夏某在夏某家共谋外出“找钱”,并于次日中午到彭水县高谷镇。在高谷镇,江某、夏某事先准备好两根撬棍,备作案使用,当日下午,五人到彭水县鹿鸣乡。20051127日凌晨,五人潜入鹿鸣乡人民政府财政所职工谭某寝室盗走“龙凤呈祥”牌香烟3条、翻盖“宏声”牌香烟15包、毛衣一件。随后,五人又到该乡信用合作社,盗走该社职工周某的“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然后撬门进入鹿鸣乡信用合作社,打开保险柜,将其中的人民币全部取走后逃离现场。

辩护策略:

  案发后,王某家人经过多方打听,通过各种途径,最终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于是前往合纵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辩护。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俊峰和傅镭两名律师承办此案,两名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会面,并通过在检察机关查阅复印案卷,对案件事实深入分析研究,确定了以下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仍继续上班,且表示在工作交接完毕后就投案自首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王某在201162日在供诉中提出的张某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立功;

  3、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

  4、王某悔罪表现突出,无损害结果。

辩护结果:

  通过杨俊峰、傅镭两名律师不断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意见,与被告人王某多次会见,围绕先前确定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上滔滔雄辩,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从轻处罚,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办案心得:

  本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认真听取了其对本案案情的叙述,查阅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结合王某自己的供诉,发现王某具有立功等的减轻量刑情节。基于此,王某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在庭审时作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大多数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个的宣告刑期。委托人和被告人对此表示满意,没有提起上诉,本案至此终结。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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