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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时间:2017-02-23 15:58点击:13次
  

  编者按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26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明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 权力如何行使?法官如何确保廉洁?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明年1月1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今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5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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