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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时间:2017-04-19 11:45点击:15次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智明伙同邹金贵、文杰,销售假冒“五粮液牌”白酒,刘智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金额达到126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刘志家属十分着急,经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十分擅长,遂来所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合纵律师经过详细查阅材料之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并成功为当事人申请了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

    1、刘智销售给重庆景晖酒业公司的20件五粮液白酒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刘智应重庆景晖酒业公司的要求,运送20件五粮液白酒至重庆申基索菲特酒店车库,在清点时发现白酒包装有问题随报警,公安机关赶到之后将刘志抓获,系犯罪未遂。

2、刘志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娇小,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3、刘志认罪态度较好及具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

辩护效果:

经过合纵律师的滔滔雄辩,最终使得嫌疑人被判处拘役4个月,为当时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罚。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仔审查了本案的全案证据材料,成功为当事人申请了取保候审,开庭时发表建设性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得到轻判。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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