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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涉嫌运输毒品,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9 11:45点击:71次
  

案情简介:

  文某系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42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9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212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117日经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2012121215时许,被告人文某租车牌号为渝B2WXXX的五菱牌面包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冰毒运输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公桥龙凤云洲小区66-3房间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冰毒2183.5克。

辩护策略:

  案件发生之后,被告人文某的妻子李某非常着急,为了帮助自己的丈夫,于是前往合纵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商量委托辩护事宜。但是本案中文某的同案犯也已经找到合纵律师事务所委托刑事辩护,李某相信合纵律师事务所的实力,相信合纵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坚持委托合纵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指派杨俊峰、傅镭两名律师承办此案。杨俊峰、傅镭是合纵律师事务所颇具实力的两位优秀律师,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两名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会见,复印查阅案卷,并多次讨论案情,寻找突破点,最终确定了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据不充分、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文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1、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布袋与毒品的一致性问题,即:在房间搜查处的毒品、与文某在成都金堂拿上车的紫色布袋李装的物品是否一致;

  2、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文某主观故意是明知或应知,即:文某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所拿上车的紫色布袋里装有毒品;

  3、关于本案证据采信的问题,公诉人的证据采信有失偏颇,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征集,以判断证据的采信问题。

辩护结果:

  杨俊峰、傅镭两名律师通过多次讨论,多次与被告人文某会见了解案件信息,与检察院、法院交流意见,在庭审上充分对辩护意见进行详细阐述,逻辑清楚、言辞得当,最终法院部分采用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作出了判罚。

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在代理本案侦查阶段后,继续代理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仔细审查了本案的全案材料,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在开庭时,充分发表了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虽最终法律未采纳一些主要观点,但使文某未被处以极刑。委托人表示满意,至此本案结束。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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