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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签名,大学问,一起聊聊签名盖章中的那些“坑”

时间:2017-04-19 14:34点击:42次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签名或者盖章对我们来说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大到生老病死,买房买车,小到会议签到、刷卡消费、收寄快递,都无不存在签名盖章的印记。

从法律上讲,签名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名盖章,即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名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然而由于签名盖章是一件对大家来说太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事情,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会忽视许多签名盖章的细节与注意事项,直到由此发生纠纷之时才恍然大悟,追悔莫及。

基于此,笔者总结自己关于签名盖章的所见所闻,对大家容易困惑或极易忽略的细节加以介绍,愿您通过阅读此文,一方面提高对签名盖章行为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了解签名盖章中的常见注意事项,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一、签名,盖章,按手印

在我国,自从文字的出现,作为作为个人的标志--“签名”也开始运用,由于当时识别能力不高,笔迹容易被别人模仿,而使签名的防伪功能降低,因此代表个人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检验凭证,被工艺水平更高、制作难度更大、防伪性更强、使用更为简便和更具象征性的印章所代替。后来,随着文人治印的兴起,印章的防伪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到了宋代,出现一 种花押签,这种手写的花押签是文人们笔走龙蛇的鬼画符一样的东西,将几个字连在一起写成一个字,很多是难以辨别原字是什么。由于其难以模仿性,变得独一无 二,反而成了一种身份验证,由此逐渐被广大文人阶层以至官僚体系所接受。为此,我国宋代就开始设计立专门的签名馆,凡考中进士的人,都要到京城的签名馆买签名,俗称“买花押”。然后,闭门练习几天,把练好的花押交到吏部备案,换回官印。此后,无论这个人到哪里做官,在其呈送给朝廷的文件上都要有自己的花押,进行比对来验明正身。

每个人的手印即指纹,是独一无二的,可以说是每个人天然的画押。仅仅一签名、一个印记,都不能直接证明必为其人所书、所盖,只有手印可以直接证明必为当事人所按。所以由此看来,手印是所有标记本人身份的符号或图形中最可靠最保险的一种形式,这也是它从古至今一直被使用的客观原因。

签名和盖章都可以单独使用,手印由于不能立即被认出究竟出自谁人之手,故从不单独使用,或与签名共用,或与盖章共用,甚至三者一同使用。但是这只是为了实际需要的方便,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从法理上讲,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只要文书上具有签名、手印、或盖章之一,达到将一方当事人从众人之中特定化的目的,就足以完成法律上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从可信度、证明力考虑,签名比手印好、手印比盖章好。

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风险

在一次交易动辄十几份、几十份合同的现在,许多法定代表人都以加盖“签名章”的方式完成在合同上的签字!盖个章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确实方便,可惜,人却不知,风险正悄然而来。

因目前“签名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签名章”进行备案的情况也不普遍,不容易进行识别; 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责任。

面对这一风险,我们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在法人盖章的情况下争取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进行签字。因为在没有条件核实法人印章真伪情况下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待日后发现所盖印章系伪造时,无法证明是谁所加盖印章,进而无法明确该法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在此过程中,“人”比“章”更靠谱。

(二)在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时,相对人应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文件的人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三)如果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签署,则应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过程进行面签或公证,确保授权过程真实有效。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用笔来书写,而不是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来替代,更不能委托他人加盖“签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名。

(五)在协议生效条款表述增加“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尽可能避免只写“自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

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以及客户对于电子化单证接受程度的提升,电子签名也渐渐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但由于大众的传统观念认为电子文件易于篡改无法保证真实性,以及保证电子签名效力的技术与法律配套措施并非十分完善,目前电子签名的应用还十分有限,目前主要应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四种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一个可靠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注意细节,保护自己的签名盖章

作为个人而言,一定要注意认真、谨慎对待自己的每一个签名。一方面要在签名前认真核对所签署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在留有空格的文件上签名,或者在白纸签名;另一方面要在合适的场合,通过运用签名与备注相关信息,明确内容,避免模棱两可,可能存在歧义的表述。

作为企业法人而言,需建立完备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公章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公章不得外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最后,希望您能在今后签字盖章过程中,多留个心眼儿,少怕点麻烦,保护好自己、朋友与家人,切莫等到悲剧发生时再悔不当初,遗憾终身。



签名、盖章、按手印签名、盖章、按手印

一、签名、盖章、按手印

一、签名、盖章、按手印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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