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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成立需要的条件

时间:2017-04-24 16:37点击:55次
  

    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上述法条内容是对一般正当防卫的描述。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 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 “不法”是指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还有针对“黑吃黑”的行为的正当防卫。

② “侵害”需体现违法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这里的法益一般情况下是指私法益。对于保护公法益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分歧。

③ 另外,对于第三人的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第三人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 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① 总的来说,成立正当防卫的时机是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开始时间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即使对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防卫,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性时,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②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等同于犯罪的既遂。正当防卫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其意义在于鼓励和保障刑法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威胁时,赋予正当防卫行为人施行自我保护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只要法益仍然处于受到威胁、侵害的状态中,就可以正当防卫,例如状态犯、继续犯等。

③ 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可陈公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 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防卫

①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进行。

②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人的财产或者人身。

4. 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① “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不能依据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应当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威胁程度具体判断;轻伤结果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②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法益为评价标准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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