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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上一摊可乐导致顾客摔倒 宜家被判赔1.4万

时间:2017-04-26 11:10点击:17次
  

    因为地上的一摊可乐,孔某在宜家购物时不慎滑到,此后腿部一直疼痛不断,孔某为此将宜家家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5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表示,宜家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孔某系成年人,亦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宜家赔偿孔某经济损失1.4万元。

  2014年7月11日下午,孔某在北京四元桥宜家家居商场内购物,在三楼楼梯处摔倒,倒地后发现地上有一摊可乐汽水。孔某表示,自己摔倒后膝盖非常疼痛,便联系了宜家商场的管理人员。此后孔某回家自行治疗。

  孔某称,她认为宜家应该对此事负责,但宜家只愿意赔偿200元医药费。此事双方长期未达成一致。孔某称,她此后经常腿疼,为此前往积水潭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孔某表示要求宜家赔偿35万元,但宜家只愿意赔付交通费和医疗费。宜家方面则表示,孔某滑倒时脚蹬一双拖鞋,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多次和孔某就赔偿问题沟通,但是孔某的35万元主张过高,公司无法接受。

根据各种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四元桥店购物时确实因地上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导致摔倒受伤,此后就医进行治疗。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表示并不知情,但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进行了核实。

  法院认为,综观事发过程,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责任。宜家作为从事销售家具、家居用品的大型连锁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宜家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宜家公司对本次原告受伤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原告孔某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亦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孔某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以及就医也是导致不能完整还原事件发生情况的因素之一,孔某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孔某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在内的各类费用共计1.4万元。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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