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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被诉故意伤害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5-08 17:34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2008917日晚,杜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中,打电话邀请叶某来喝酒,因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产生想教训对方的想法,于是打电话给刘某某帮忙教训他人,刘某某于是持刀前往,到达目的地后见有人在拉扯,于是持刀乱舞,将杜某某大腿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还将另一人刺为轻伤。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某某的行为有可能会判处死刑。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忠泽、黄敏律师承办此案。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刘某某与受害人并不认识,没有伤害其的主观故意,只是受叶某某的邀请前来教训对方,拿刀出来乱舞也没有明确伤人的对象,主观上应属于过失或间接故意。2、刘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3、杜某的死亡与其其身前饮酒过量有一定的联系。4、刘某某无犯罪前科,法律意识淡泊,认罪态度好。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对其作从轻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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