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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为挣钱养狗 半年盗窃现金首饰40余起

时间:2017-05-31 10:32点击:83次
  

   自去年11月份以来,招远市齐山镇、夏甸镇接连发生入室盗窃的案件,这一盗贼专偷现金和金银首饰。而且常在光天化日之下疯狂作案。近日,招远市公安局调度辖区派出所及相关警种合成作战,强化信息研判,组织精干警力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全力攻坚,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事发:农户家中被盗

  3月31日早上7时许,市公安局夏甸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曹某某报案称:大约在3月30号上午八点多钟,自己出门后,家中五千元现金和部分金银首饰被盗,总价值六千余元。

  接警后,夏甸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对现场勘察,民警发现,报案人家中门窗没有被撬、破坏痕迹,在门口院墙上有攀爬的痕迹,初步认定为爬墙入室盗窃。跟以往的盗窃案件有所不同,报案人家中翻动痕迹不明显,柜子门都是关好的,但是里面的现金却没有了。盗贼侵财目标明确,就是现金和金银首饰。农村都有出门只锁街门,正间门、厦子门只关不锁的习惯。民警确定该嫌疑人应该熟知农村这个习惯,至少有在农村生活的经历。

  经过深入的摸排走访,民警发现案发地周边有监控,但是3月30号当天上午有大雾,能否拍到嫌疑人、获取清晰的图像资料民警心里真是没底。

  侦破:拨云见日发现端倪

  只要有一丝线索,就决不能放弃,夏甸派出所民警调取了案发地的监控资料进行反复甄别。发现在3月30日上午8点左右,有一辆黑色的轿车曾经在报案人家附近停留过,从轿车上下来一个年轻男子抽着烟从监控画面走过。虽然画面被雾气笼罩,但监控还是拍下了这一幕。

  民警根据获取的监控资料,继续追踪发现在另一处监控中,拍下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作案后翻墙跳出的画面,尽管画面有些模糊,但是根据身材、衣着和年龄判断,跟从黑色轿车上下来的男子应为同一个人。

  民警组织村干部经过辨认,均称不认识该男子,该男子的体貌特征不是本村人,也没有见过这辆黑色的轿车。根据该男子逃跑的路线,民警一路追踪,反复比对,终于在一个监控点获取到了该嫌疑人驾驶轿车的车牌号码:鲁D3XXX3。

  至此,嫌疑人特征基本刻画出来,年龄二十三四岁、身高一米七左右,偏瘦,驾驶一辆黑色大众速腾轿车,车牌号码:鲁D3XXX3。

抓捕:人赃俱获

  在获取这一线索后,夏甸派出所办案民警立即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部署对这辆黑色大众轿车进行重点监控。指挥中心接获该线索之后,立即安排专人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围绕这辆黑色速腾轿车开展查控工作。

  经过几天的排查,民警初步掌握了该嫌疑车辆的活动轨迹。4月20日中午十一时许,监控民警在金城路发现该嫌疑车辆,指令巡警大队出警,最终在金城路保安公司附近,将该车辆截停,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同时在刘某的车上查获了其盗窃的部分赃款赃物。

  巡警大队民警将刘某移交夏甸派出所审讯,开始刘某抱有侥幸心里,避重就轻,仅仅交代了4月份在夏甸等地入室盗窃五起和2016年11月在齐山镇入室盗窃一起等共六起案件,而且这其中有两起未窃得财物,最多的一起在齐山镇某村一户村民家仅仅盗窃现金2200元。对于3月31日在曹某某家盗取五千元现金和首饰的违法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在民警出示大量的监控视频证据和其他事实证据之下,刘某才不得不承认该起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审讯:抽丝剥茧再现端倪

  在刘某归案后,民警通过对刘某的审讯,和对其作案手法的判断,结合辖区发生的其他类似盗窃案件,感觉其身上还隐藏着大量不为人知的秘密,肯定有余罪没有交代。夏甸派出所领导高度重视此案,专门成立由副所长王彬虎为组长的专案组,抽调专门力量办理此案,并将此案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了通报,为了尽快突破此案,市公安局又从刑侦大队抽调三名民警协助夏甸派出所参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审讯,进一步加强办案力量。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深入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前期交代入室盗窃作案七起的基础上,又交代了在本市齐山镇、大秦家街道办事处、夏甸镇和莱西市疯狂入室盗窃作案三十三次,总共作案四十起的犯罪事实。

  由于刘某对案发地环境不熟悉,他经常是开车沿着行走的路线,随机选择村庄和住户进行爬墙入室盗窃,没有规律。他盗窃过的村庄、住户都不知道名字,由于作案次数太多,根本记不清有些住户家盗窃的财物数额和种类,以及具体位置。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交代,要想落实其如此之多的入室盗窃犯罪事实,仅仅有刘某的供述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根据其交代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落实受害人,进行现场辨认,加以固定证据。而这四十多起的入室盗窃案件,时间跨度大半年,地域涉及本市的三个乡镇、街道和莱西市,逐一落实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因为部分受害人案发后根本没有报案,查找受害人难度也相当大。

  因为办案时间紧迫,夏甸派出所副所长王彬虎带领民警杨少宾、杨少光和两名协警员,加班加点推进该案的办理;先后四次押解犯罪嫌疑人刘某到入室盗窃犯罪现场进行指认、辨认。为了确保辨认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警严格落实办案程序,全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辨认,并录音录像、拍照固定证据。

  在每次辨认结束之后,对曾经报案的群众到相关的派出所调取报案材料,对没有报案的群众及时补充报案笔录。有的群众在民警带领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时,都不知道家里曾经进来小偷,曾被盗过。有的家中没有丢什么东西,有的家中被盗物品价值很小,根本没有报案,还有少数群众或出于恐惧、害怕嫌疑人报复的心理,不充分配合派出所组织的辨认现场,在多次通知后仍以种花生农忙、没车等各种理由不到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人为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阻力和压力。根据这些情况,夏甸派出所专案组民警就利用中午、晚上农忙结束间隙,主动到这些群众家中制作询问笔录,推动案件的顺利侦查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经过一个月的艰苦努力,专案组民警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完成了对所有犯罪现场的辨认工作,最终落实入室盗窃案件三十五起,涉案价值四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刘某于4月20日被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荒唐:盗贼酷爱养狗因难以为继走上犯罪路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94年5月生,招远市金岭镇人,曾经在地质队工作,2016年干过一年快递,2017年开始在城区经营水果店,有着不错的收入。

  谈及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缘由却让人瞠目结舌,刘某酷爱养狗,但很快发现自己的收入远远不够,又没有一技之长和其他挣钱门路,因为他觉得,盗窃这是来钱最快也是最轻松的一种快速“挣钱”方法,即使他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也不惜铤而走险。由于农户一般都出门只锁上街门,正间门不上锁,家里多少都会放一些现金。

  再加上刘某体格轻巧,善于攀爬,不容易被发现,于是他就找到了这条“致富门路”,自2016年10月开始,入室盗窃作案四十余起。但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刘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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