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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黑社会头目范X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时间:2017-02-23 16:29点击:157次
  

  【经办案例】重庆市永川区黑社会头目范X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承办律师】金贵仁  张宰宇

  【案情简介被告人XX2000年左右在重庆市永川区混迹社会,先后收拢姜x永、伍x卿等人为手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于2001年、2004年、2005年先后三次被判刑。20099月刑满释放后,利用其之前的社会影响,通过招募、他人介绍等方式收拢之前的手下和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以XX为首,以钱x东、孙x思、伍x卿、欧x峰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陈x松、樊x方、江x宗、郑x传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严密的管理制度:手下单线联系,单独安排做事情,禁止吸食毒品海洛因,只能吸食软性毒品,不能相互打听情况等帮规。XX涉黑组织为了敛取钱财,在永川城区以及城郊开设赌场或者强行到他人开始的赌场占小盅盅干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为组织提供经济来源。为了达到控制和称霸永川城区以及城郊赌场的目的,对不听话或者不同意入干股的赌场采取派组织成员持刀砸赌场等方式在赌场强占干股和收取保护费。此外,该组织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突出组织在永川的强势地位,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在永川各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01192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宗罪。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以范XX为首的犯罪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属于地方流氓恶势力。(为保护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使用化名)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8年。

 

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委托,指派金贵仁、张宰宇二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及结合本案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指控不能成立

()XX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按照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基本法理,任何一种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目的也即所谓犯意。就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言,刑法294条规定该罪系故意犯罪,其犯罪目的系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并从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实现其政治或经济利益诉求。

()本案没有涉黑犯罪的犯罪组织。根据2002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的概括,即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征。

  根据指控:该组织是以被告人XX为首,钱x东、孙x思、伍x卿、欧x峰等四人为骨干成员,陈x松、郑x传等七人为一般成员的十二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起诉书以及证据材料,可以初步了解该犯罪团伙人员纠合在一起以及违法犯罪的大概时间:

XX20099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1226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指控开设赌场以及其他犯罪是发生在20104-12,时间只有八个月。四个骨干成员中,钱x东、孙x思、伍x卿他们纠结在一起的时间只在34个月时间。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x峰,他第一次认识被告人XX是在201010月中旬的一天,由刘x船介绍认识,后做XX司机,2010111日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璧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他们之间从认识到涉嫌犯罪,只有半个月时间,这次居然也是涉黑案件的骨干成员。七个一般成员中,樊x方是XX的亲侄儿,陈x松、江x宗、曹三、祝x先、程x永等五人都是在赌场认识并纠合在一起的,时间大概就只有23个月。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郑x(外号笑虎),他和被告人XX认识是在20101211日晚,江x宗把他带到文曲路九江鱼府一起吃饭时才认识的,他就因为那天晚上酒后开车与长安车司机刘小永发生纠纷斗殴被指控寻衅滋事罪而被列入涉黑案件的一般成员。其实,他与被告人XX就只有一面之交。

  可见,该组织成员纠合在一起,最长的也不超过半年,骨干成员中时间最短的是欧x峰,只有半个月时间;“一般成员中的郑x传只有一面之交,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是不可能形成一个在一定地域或行业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密的、稳定的组织。

  从人数上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人数上应有一定的规模,人数少是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称霸一方的结果。从查办的案件看,大多数案件都在几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上百人。本案中,加上认识只有半月时间的欧x峰和只见过一次面的郑x传才十二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还是远远达不到的,他们最多算得上地方流氓恶势力而已,还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另外,起诉书中指控XX有帮规对成员进行管理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在吸毒人员中,不能吸食依赖性强的海洛因应该是他们的常识。被告人XX也从未向他们定过什么规矩,什么下级必须听话、服从安排、单线联系、单独安排做事等,这些所谓的帮规一听就是其他被告为了邀功主观臆造的,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根据被告人的交代以及综合其他证据表明,XX通过开设赌场以及抽小盅盅获利比较真实的数据,大概只有十四、五万,并且除了花费外剩余的都被XX占为己有(占为己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可看,并没有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由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分配、使用并且成员之间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本质是对某一地区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公然与公权力对抗。即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后盾并且他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的是群众,是一群无辜的人。群众作为一种政治身份的代名词,《辞海》:泛指人民大众。从被告人被指控的其他六宗罪来看,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如果说这些也算是欺压、残害了群众,我觉得值得商榷。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是事出有因的;二是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我将在涉及具体罪名时进一步论述。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属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通常有两种途径:

  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即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即所谓的保护伞保护,在XX犯罪团伙中,是没有保护伞的,不容置疑的。

  二是靠双拳起家,打出一片势力范围,即立法解释中所说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从2008年重庆市开始的打黑除恶以来,永川区的社会治安状况一直良好,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黑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根本就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抬头的机会。XX等人在开设赌场时,主要也是采用流动赌场的形式,这种采取秘密、半地下的方式,怕被发现受到打击。它与那种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肆无忌惮、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有根本的区别的。所以,无论从人数还是从纠合在一起的短短的时间以及违法犯罪等社会影响来看,都不能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

  另外,立法解释中一定的行业,是指一定的职业领域,如运输、建筑、餐饮、娱乐业等。行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工商业中的类别。泛指职业:饮食、服务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把行业作扩大理解,把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也包括进去,那样势必会扩大涉黑案件的打击面,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其他罪名的辩护词略)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给被告人XX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贵仁  张宰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1025日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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