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格力电器(重庆)公司案代理词
时间:2017-07-05 10:59点击:7次
代理思路: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被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不是转包人,也不是分包人,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2、转包人及分包人都存在,没有失踪,所以应当由转包人及分包人作为本案被告。
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给予采纳:
一、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熊某某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内部协议书》、《格力电器一期A标段电机厂房、动力站、总装厂房工程量汇总表》仅能以巨能公司、协和公司为被告,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仅是工程的发包方。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仅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与原告熊某某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该工程的转包方及分包方均存在,所以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巨能公司之间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且目前不欠巨能公司进度款。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巨能公司之间没有办理最终结算,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尚未确定,且格力公司系正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巨能公司工程进度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并无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合纵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9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案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被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不是转包人,也不是分包人,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2、转包人及分包人都存在,没有失踪,所以应当由转包人及分包人作为本案被告。
3、借账户过账、分包的支付并不是同一时间。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重庆市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给予采纳:
一、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熊某某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内部协议书》、《格力电器一期A标段电机厂房、动力站、总装厂房工程量汇总表》仅能以巨能公司、协和公司为被告,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仅是工程的发包方。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仅是该工程的发包方,与原告熊某某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且该工程的转包方及分包方均存在,所以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巨能公司之间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且目前不欠巨能公司进度款。
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与巨能公司之间没有办理最终结算,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尚未确定,且格力公司系正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巨能公司工程进度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并无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合纵律师事务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