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辩护词集 > 职务犯罪 > 

刘xx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时间:2017-07-05 15:43点击:8次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受贿罪不持异议,现就其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关于本案的犯罪事实

  就公诉机关案卷材料本身而言,对刘xx的所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辩护人和被告人均无异议。

  二、被告人的有关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刘xx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41224日,被告人刘xx被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时,就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详细见刘xx的自述材料《我在工作中存在的经济问题,P60》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作的《刘xx到案情况说明,P49.今天庭审中被告人刘xx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在侦查机关交代的前后一致、供述稳定。对被告人刘xx主动交代其受贿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xx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41226日即刘xx到案的第3天,就通过其妻子邹xx主动向侦查机关预缴了人民币8万元,作为退赃款项(详见璧山区检察院查封、扣押清单P47)。本案中被告人刘xx本人以及家属都非常愿意退赔赃款6.8万元。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的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有关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刘xx收受贿赂是实,但均是被动受贿,从未主动索要,有其本人供述及行贿人证言为凭,起诉书也有客观认定。

  被动受贿同主动索贿相比,其主观恶性显然有区别,被动受贿主观恶性要小很多。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才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反之,一般的被动受贿应相对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xx有受贿的事实,但也有拒贿的情节。

  (1)201210月左右,在璧山上x城永辉超市附近,何x把被告人刘xx喊到车上说感谢他在丁家镇定林街xx面改造工程中给予的帮忙和关照并递给了被告人一个信封,说是他的一点心意,希望被告人收下,被告人就推辞了几下后在何x的坚持下才收下了里面装有现金1万元的信封,见刘xx讯问笔录P2。与证人何x的询问笔录 P64中说的一致。

  (2)2011年,刘x春为感谢在319xx面基础工程第2标段中给予的帮助,在2012年春节期间,给了感谢费1万元。当时,被告人刘xx也推辞了几下,最后在刘x春的坚持下才收下装有现金的信封,见刘xx讯问笔录P5。与证人刘x春的询问笔录P71中说的一致。

  (3)2011年,国道319线维修工程完成后,胡xx到被告人办公室报销单据,签字完成后,他硬塞了一叠现金2000元在被告人椅子上,马上出门离开了,被告人还来不及追他,见刘xx讯问笔录P6。与证人胡xx的询问笔录P67中说的一致。

  被告人刘xx自己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高度一致。可见,被告人并不是那种贪得无厌,见钱就收之人。很多受贿都是碍于情面,自己觉得不好拒绝而收下的就有2.2万元之多。

  3、被告人刘xx收受贿赂中有些受贿钱财来源具有隐秘性,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不能察觉出是受贿。

  (1)2012-2014年,万xx每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送2000元,共计6000元,见刘xx询问笔录P4。与证人万xx证言一致。

  (2)20143月左右,刘xx父亲去世,在办理丧事期间,刘x春到家慰问送了礼金2000元,见刘xx询问笔录P5。与证人刘x春证言一致。

  在中国传统节日、红白喜事中所收受的礼金8000元是最具有迷惑性的,最不容易被人觉察是受贿或者最不容易被人拒绝的。这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是有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刘xx收受了贿赂,但并未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未放弃原则让施工单位以劣充优、抬高造价、降低质量,未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相反,被告人对这些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造价及决策、付款等方面均是严格管理。在其任职期间,很多工程都是璧山区的优质工程,受到过嘉奖。依照法律规定,是否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是对受贿人量刑的重要参考情节。

  5、被告人刘xx系初犯并且之前一直工作成绩突出,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从参加工作以来,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共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本人多次获得上级嘉奖并且其参与的工程也多次获得区政府的表扬。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其悔过书及其表现可知犯罪后被告人刘xx是后悔不已,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组织的信任。

  综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而且系初犯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已年满52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并且胃瘤做过手续,需长期服药;其涉嫌受贿罪为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贵仁 张宰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325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