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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被控故意杀人,合纵律师法律援助力争死缓

时间:2017-03-20 14:39点击:94次
  

案情简介:

  何某系重庆市涪陵区洪湖村村民,因涉嫌故意杀人20048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827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3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此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何走与其妻吴某婚后感情不和,二人分别长期在外打工。2003年,吴某在打工期间与被害人李某相识,并共同居住于本市渝中区千厮门水码头。何某得知后,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等人。2004718日上午11时许,何某携带一把杀猪刀窜至渝中区千厮门码头,在劝说吴某回家未果后,与李某发生口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何某持杀猪刀向李某颈部、腋下等部位猛砍,致李某当场死亡。

辩护策略:

  案件发生之后,由于本案系故意杀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且被告人何某可能判处死刑刑罚,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综合情况,便指派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厚经验的、办理过大量大案要案的合纵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后,立即指定喻开渝律师承办此案。喻开渝律师系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领域的王牌律师之一,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业务办理能力和专业水准。开渝律师通过与当时会见,查阅复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深入研究分析案件情况,最终确定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何某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2、受害人李某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庭考虑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3、被告人何某主观恶性不算恶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系初犯,文化程度不高,平日表现一贯良好,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情况,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通过合纵律师事务所喻开渝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何某进行会见,与检察院、法院交流辩护意见以及与所里各个律师进行讨论,在法庭上言辞得当、逻辑严密,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何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何某死刑缓期执行。

办案心得:

  本案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起故意杀人案作辩护。我接受任务后,仔细阅读了本案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被告人何某因婚姻纠纷而持刀杀死第三者,虽然情节严重,但事出有因,第三有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重则是犯重婚罪,轻则是违法行为。由此点切入,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供认不讳,也可以留被告人一命。最后法院判被告人死缓,辩护任务顺利完成,被告人叶没有上诉。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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