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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合纵律师辩护获不予起诉

时间:2017-03-22 13:42点击:14次
  

案情简介

    201559日,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因琐事与马某发生纠纷,后陈某邀约曾某前往事发地点,曾某拳打脚踢马某的朋友致使被害人头部、胸部多处受伤,肋骨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受害人属于轻伤一级。后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寻衅滋事事实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嫌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不予起诉

辩护结果

    经过与江北区检察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曾某由于年轻,社会经验不足,系初犯,嫌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江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最终江北区检察院作出“北检刑不诉[2015]38”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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