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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受贿被公诉,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缓刑

时间:2017-03-22 13:29点击:21次
  

案情简介:

    梁某系中国某集团第二十四研究所原物资供应部主任,因涉嫌受贿罪,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2003年2月1日,被告人梁某被中国某集团第二十四研究所聘任为该所物资供应部主任,负责全所科研生产用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对全所物资采购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批。

    2003年至2008年间,时任24所物资供应部主任的被告人梁某,利用审批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划拨货款等职权,在采购相关供应商产品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供应商重庆某厂法定代表人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计6.4万元。

辩护策略:

    案件发生之后,梁某通过各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之后,第一时间指派喻开渝律师承办此案。开渝律师在合纵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许多大案要案,刑事辩护经验相当丰富。喻律师接到委托之后,多次与被告人梁某进行会见,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与所内鲁主任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梁某涉案金额认定有误,有数个金额不应计入;2、检察机关提供的2013824日的询问笔录,从0105分至0750分,属于疲劳审讯,应当排除;3、梁某的认罪态度很好,且已经完全退赃,并多出指控金额,反映了梁某诚恳的悔罪态度;4、被告人梁某规劝并陪同上网逃犯投案,可以认定为立功情节。

辩护结果:

  通过开渝律师不断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交流意见,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的深刻理解,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受到法院采纳,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经与当事人初步交流沟通,得知当事人的想法或要求是尽量达到无罪。对此,辩护人综合了案件本身和司法现状,力图以降低涉案金额,以适用相应的诉讼时效,从而达到无法追诉的目的,并最终实现无罪。与此同时,辩护人也为判处缓刑留有余地。最终,本案当事人判处缓刑,辩护律师的工作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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