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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被诉故意伤害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4:35点击:14次
  

案情简介

    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事,于200532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拘留,次日被送往九龙坡区看守所羁押。其后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5321日,某某、王某在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镇柏林社附近一茶馆内玩耍,李某某因打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被群众劝开其后李某某心中不满,电话邀约陈某前来帮忙报复,并随身携带匕首交与李某某,随后三人返回茶馆,先后找到陈某某、李某,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持匕首将陈某某刺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三人逃离现场,2015323日,公安局将李某某王某抓获。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故意伤害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类似犯罪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谢纲、肖勇律师承办此案。谢纲、肖勇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与鲁主任及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在该案件中,李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害人对造成本案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且有目击证人证实这点2李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如实向法庭供述,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3李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判决无期徒刑,免于死刑

办案心得

    在刑事犯罪中,虽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在某些时候具有恶性,但其作为独立的人,仍然具有基本的权利。在接受委托后,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切合实际的辩护方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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