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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细致入微分析案情,主张自首获法院认可

时间:2017-03-22 15:38点击:44次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的思威牌CRV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万某某行驶至渝中区嘉陵江大桥南桥头路段时,见公安人员在此设卡检查,便主动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后又对前来盘查的公安人员主动交代了其饮酒驾车的事实。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状态。 

辩护策略

    案发后,孙某某及其亲属经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处理本案。

合纵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律师、唐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多次与本案当事人孙某某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与分析,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孙某某在交警没有明示停车的情况下,主动停车。在交警不清楚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饮酒的事实;

(二)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为被告人孙某某进行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小结

    适用法律的前提,应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整理。合纵律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正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全案的综合判断,向法院主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悔罪等罪轻情节。

辩护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能力与态度使当事人获得罪轻判决,当事人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十分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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