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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被诉销售伪劣产品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5:44点击:11次
  

案情简介

    2008年被告人何某某、刘某从他人处接手一烟酒茶行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同经营卷烟生意。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购进大量假冒伪劣香烟,由被告人刘某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至被告人何某某租住的位于大渡口区金地广场1046233号房间内存放。

     200917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驾车至江北区盘溪镇农贸市场,将假冒的“云烟”50条、“玉溪”50条贩卖给李某某、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元。200919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驾车至沙坪坝区马家岩大川市场,将假冒的“玉溪”100条贩卖给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2009111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在金地广场地下停车库当场查获被告人何某某存放在此的卷烟2010条,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2010条均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人民币466197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找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周宏黄敏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及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在该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2、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大部分产品未流入市场,部分货值金额应按未遂犯处理;3、到案后如实交待,提供下家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4、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文化低不懂法,在司法机关的教育下积极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不属于爆力性犯罪,望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庭审,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虽然涉案货值人民币466197元,但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了从轻判决,判决有期徒刑年。 

办案心得

本案受被告人何某某配偶的委托,作为何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了何某某,在侦查阶段为何某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出庭参加了庭审,虽然涉案货值人民币466197元,但辩护人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轻判有期徒刑一年。委托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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