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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被诉抢劫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5:46点击:9次
  

案情简介

 菜园坝火车站黑车团伙抢劫系列案中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某、费某、陈某、黄某某等七人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本市渝中区菜园坝车站,使用非法客车,以代价载客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上车后,在车辆行驶途中,以收取“过桥费”、“隧道费”等为借口,采用持械、搜身及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财物,连续实施抢劫共计30余次,涉案金额数万元。 其中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四次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构成多次抢劫。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杨俊峰、黄敏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及多次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对于实施抢劫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否存在“采取搜身、持刀威胁”这一行为,具被告人黄某某及受害人事发当时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关于持刀威胁的描述,仅仅是语言威胁。

2、 被告人是否参与了四次抢劫,如果参与了四次,则构成多次抢劫,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为此,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为被告人作了部分无罪的庭审辩护。

辩护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费某、陈某、黄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价乘车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其驾驶的车上,采用中控锁将车门锁死后,伙同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在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后,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抢劫两次。该认定全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中两次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心得

    本案受被告人黄某某配偶的委托,作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了黄某某,在侦查阶段为黄某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出庭参加了庭审,因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多次抢劫,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辩护人通过查询案卷材料,对黄某某其中两次犯罪行为存在有证据不足的可能,通过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黄某某其中两次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委托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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