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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3-22 15:57点击:9次
  

案情简介

    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227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010月起,被告人廖某某受雇于被告人向某作为驾驶员,与另一被告李某轮流驾驶长安面包车(内自备十几个塑料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渡口区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骆某等人处按每桶260-35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购运输过程中的柴油和汽油,再将油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廖某某涉案金额达358588.25元,数额巨大。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家属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遂委托徐桂鹏律师承办此案。徐桂鹏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罪名问题,廖某某支付了对价,并非窃取,是购买和销售盗窃来的赃物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构成盗窃罪;并且,即使认定盗窃,盗窃金额也应将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相减后认定,否则就出现了罪名与罪行相矛盾的问题;2、廖某某在本案中,收骨玉向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廖某某如实供述,应从轻、减轻处罚;4、并廖某某以每月2000元工资的行使受雇于向某,提成收益每月约为1000元左右,所得有限,可酌情从轻处罚;5、廖某某有父母、妻女需要赡养和抚养,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年。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在接受了廖某某母亲的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对廖某某从轻判决,不仅未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更是未辜负“尊严无价,合纵有情”这句话。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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