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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合纵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7-03-22 16:11点击:9次
  

案情简介

     龙某系重庆A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091018日向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指控,20092月,龙某伙同王某,采用虚假入股的方式接手A公司,由王某联系有关人员,龙某出面采取行贿等手段为垄断车辆运输寻求庇护,同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了车辆运输,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3月,王某出资成立了重庆B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由龙某担任法人,为了垄断渣场业务,将北碚的渣车公司逐步并入B公司,并强迫每辆运输车缴纳200-400元不等的管理费,迫使土石方经营者弃土处置和运输只能由王兴强的渣场、运输公司经营实现了B公司对渣土运输“一条龙”垄断,涉嫌强迫交易罪。

辩护策略

    案发后,龙某家人委托合纵律师位龙某辩护,合纵徐桂鹏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龙某,通过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龙某本人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只是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龙某并未参加强迫交易行为,其只是名义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3、龙某本身是受害人,只是公司员工,并不是公司的上层领导,其不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结果

   最终,通过合纵律师向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以行政处罚对龙某劳动教养2年。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在接受了龙某亲属的委托后,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检察院的采纳,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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