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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磊主任、徐桂鹏副主任为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某某受贿案辩护

时间:2017-03-22 16:35点击:101次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因涉嫌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多家新闻媒体均做了报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副部长、重庆日报编辑部副总编辑的职务便利,在广告业务代理、案件仲裁、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96.5万元,英镑2000元,佳能相机一部,苹果手机两部,男士浪琴手表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01.344218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刘某某在看守所指名申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经过研究,决定由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鲁磊主任、徐桂鹏副主任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中有几笔是不能成立的,且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1、刘某某在方忆广告公司成立之前收受覃某某的7万元款项不构成受贿款项;2、葛某给予刘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因其并不能利用其职权直接决定作为民间组织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下属的仲裁庭的集体审理行为而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不应计算为刘某某的受贿金额;3、刘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而且如实交待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并且该受贿金额远大于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线索,依法应从轻处罚;4、刘某某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根据辩护思路,从多角度进行阐述,有理有据,辩护得体,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并于2010年12月20日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后,刘某某未上诉,当事人对辩护人的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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