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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鹏副主任为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某某妻子刘某某 受贿罪、洗钱罪案辩护

时间:2017-03-22 16:41点击:85次
  

案情简介: 

    本案刘某某系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某某的妻子,由于案件发生时期的敏感性,以及案件本身的重大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案必将为重庆的诉讼史留下庄严的一页。本案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多家媒体均做了报道。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012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41月至20096月,刘某某之夫彭某某利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政治部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20052月至20091月,刘某某伙同彭某某共同收受重庆国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57万元,此外,刘某某还将彭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40万元,通过典当行、股票交易、购买房地产等进行投资,掩饰、隐瞒彭某某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辩护策略:

    具有多年刑辩经验的徐桂鹏副主任接受本案委托后,连夜奋战,整理思路,经过多次反复研究,最终形成本案的辩护意见。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第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刘某某受贿罪的指控是否成立,对此,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第二,如果构成受贿罪那么其地位如何,对此,辩护人提出即使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其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第三,关于洗钱罪辩护人认为应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律师深知每个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及辩护的人都将对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承担起历史的、法律的和良心的责任。辩护律师自接受委托后,历时半年,在承办过程中,兢兢业业,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提出辩护意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观点,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于201047日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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