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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合纵律师代理获缓刑

时间:2017-03-22 17:03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20104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罗某某、蒋某三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购买北京区号的电话,同时在网上购买股民客户资料,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的方式招收员工,培训员工通过吹嘘公司的实力并谎称公司具备专业的股票分析资质和资深的股票分析师等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犯罪嫌疑人在骗取客户信任后,通过巧设名目,要求股民缴纳所谓的“建档费、会员费、保密费、融资费等”来诈骗受害人钱财。20108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安排张某某、谭某分别担任公司市场一部、二部的负责人,招聘李某某等以打电话的方式从事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财物13万余元。被害人于201092日向沙坪坝区警察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等于201093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案发后,李某某的未婚妻十分着急,后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韩律师承办此案。韩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认罪态度好,在案件侦查阶段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系初犯。

2、 李某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系从犯。据李某某交代,该诈骗活动是由周某某、罗某某、蒋某三人组织的,李某某只是按照组织者的意图拨打电话,每天按照组织者的要求从事工作,所得到的报酬也有限。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某只是一个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很低,也系从犯。

3、 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只是按照组织者的要求从事日常工作,他并没有意思到其所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实质上整个犯罪过程中李某某也是一名受害者。

4、 李某某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他照顾。李某某家中有年老的双亲需要赡养,也有不满两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他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时至今日,他不仅深深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更意识到了家庭对他的重要性,经过此次的教训,一定会痛改前非。

5、 希望对李某某减轻刑法并适用缓刑。李某某系坦白,系犯罪较轻的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准备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案心得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未婚妻的委托,指派韩龙涛律师作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询问相关案情,经过研究分析,提出了辩护意见。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感谢。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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