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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诉强迫交易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刑

时间:2017-03-22 17:12点击:11次
  

案情简介

    20007月,被告人陈某某受徐某某、陈某的邀约,共谋控制从本市璧山县运往 渝中区朝天门的皮鞋卸货义务,并由陈某某负责卸货,以获取非法利益。之后,徐某某、陈某等人到璧山县对货物运输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要求货物运输人必须将运到朝天门的皮鞋交给陈某某卸货。同时,又对同在朝天门卸货的其他人董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不准该等人为璧山的货物运输人李某某、陈某某卸货。同年101日,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参与下,徐某某、陈某邀约胡某某、钱某某等20余人,到朝天门朝东路璧山运到重庆的下货地点“扎场子”恐吓威胁其他想参与卸货的人,致使货运方被迫将货物交给陈某某卸载。20031月,被告人陈某某成立了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xx有限公司”控制前述卸货交易,并以收取服务费为由强迫货物运输人李某某、胡某某交纳服务费。至20082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约50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犯罪十分擅长,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周宏喻开渝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涉嫌强迫交易的组织、策划、主要实施陈某某都没有参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属地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 陈某某本人也是社会恶势力的受害人。被告人陈某某也是棒棒出身,后来帮璧山皮鞋货运主下车卸货维持生计。2000年期间,当董某某、饶某某、邓某某等人拒绝徐某某的邀约和威胁后,陈某某 在别人的威逼利诱下选择了妥协和合作,被迫参与垄断璧山皮鞋的卸货权,帮助徐某某管理搬运工、卸货及记账。

3、 陈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本人患有多种疾病。陈某某下有十一岁女儿尚在上学,还有一个四岁的儿子,其妻没有工作在家照料孩子,全家处于“零就业”状态,而且鹏程货运公司也分崩离析无人经营,陈某某家庭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此外,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长期羁押既对其身体建康不利,又不利于其改造。

辩护结果

    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强迫交易刑事案件,在接受委托后,合纵律师认真了解本案案情并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提出代理意见,本案以法院判决为终结。合纵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滔滔雄辩,准确陈述辩护意见,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减刑,最终委托人对合纵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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