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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诉妨害公务罪,合纵律师辩护获缓刑

时间:2017-04-06 15:51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20091081130分许,在重庆市南岸区长江村红绿灯处,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岸区支队交警对驾驶渝AY9135号机动车的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交通违法查处时,陈某某为逃避处罚,发动并开动汽车逃跑,将正在汽车前摄像取证的交警撞倒,致交警受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交警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一方面对自己当初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另一方面又害怕自己的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惶惶不可终日。当被告人终于鼓起勇气向家人叙说案件情况之后,其家人在经历震惊、愤怒之后,更多的是对被告人及其未来工作、生活的担忧。于是,找到重庆市内多家知名律所进行咨询,在比较多家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委托合纵律师叶栋强穆川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后果较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2、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采取直接针对执法民警的暴力型动作;3、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其他酌情从宽处理情节:1、被告人主动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有关调查,悔罪、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的亲属在被害人治疗期间,多次前往探望被害人,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3、家境较差,家庭负担重。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合纵律师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基础,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所犯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因犯罪主观恶性小,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确定了自首情节,与受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谅解。结合被告人自身家庭的困难情况。从法定和酌定情节上有了从轻处罚的理由。

常见罪名

  1. 食品卫生罪
  2. 贪污罪
  3. 诈骗罪
  4. 赌博罪
  5. 走私毒品罪
  6. 受贿罪
  7. 洗钱罪
  8. 强奸罪
  9. 贩卖毒品罪
  10. 单位受贿罪
  11. 合同诈骗罪
  12. 聚众斗殴罪
  13. 强迫他人吸毒
  14. 滥用职权罪
  15. 组织卖淫罪
  16. 集资诈骗罪
  17. 容留他人吸毒
  18. 非法经营罪
  19. 挪用公款罪
  20. 故意杀人罪
  2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 信用保险诈骗罪
  23. 传播淫秽物品罪
  24. 私分国有资产罪
  25. 运输毒品罪
  26. 渎职罪
  27. 销赃罪
  28. 买卖制毒罪
  29. 偷税罪
  30. 非法持有毒品
  31. 行贿罪
  32. 逃汇罪
  33. 放火罪
  34. 单位行贿罪
  35. 走私制毒物品
  36. 黑社会性质
  37. 虚假广告罪
  38. 玩忽职守罪
  39. 假冒伪劣罪
  40. 假冒商标罪
  4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 徇私枉法罪
  43. 集资诈骗罪
  44. 背叛国家罪
  45.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 损害商业信誉罪
  47.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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